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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东方海洋002086 东海洋)| “二次被查”正式处罚已下达 + 青岛中院已多次开庭审理 + 第一次违规索赔案一审已胜诉 +第一次违规诉讼时效紧张!
更新时间:2021-12-01 | 阅读次数:[4542]
公司全称: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086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1)在2017.3.9 至 2019.1.14 买入*ST东洋(002086)股票,且在 2019.1.15 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索赔挽回损失【该时段的投资者已胜诉,但目前诉讼时效已过期,本所不再征集】。
(2)在 2018.6.20 至 2020.4.29 间买入*ST东洋(002086)股票, 且在 2020.4.29 晚间仍然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索赔挽回损失。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机构,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第一次处罚
2019.1.15,*ST东洋发布《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在深交所的质询之下,公开承认截至2018.12.31,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约为8.19亿元(并陈述了资金占用的主要原因)。
2019.5.5,*ST东洋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ST东洋的信息披露违规线索。
2019.9.19,*ST东洋收到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12号)——这意味着证监会对*ST东洋的信息披露违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走完听证程序即可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2019.9.27,*ST东洋收到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该处罚决定构成了投资者依法索赔的依据,由此拉开了投资者按照民事程序起诉索赔的序幕。
第二次处罚:
2020.7.31,*ST东洋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2021.11.30,*ST东洋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1】13号)。
2022.1.19,*ST东洋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三、处罚原因
已成功代理众多股票索赔案件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系统地归纳整理了该只股票的两次违规、处罚、索赔以及动态情况如下:
第一次处罚的原因:
(一)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
1、未披露东方海洋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划转事项。(1)东方海洋通过将资金转至东方海洋集团或其关联方使用或者代其偿债等方式,与控股股东发生近40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东方海洋因融资租赁业务与东方海洋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划转;(3)东方海洋因债权转让业务与东方海洋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划转。2、未披露东方海洋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票据往来事项。
(二)2016年报、2017半年报、2017年报、2018半年报、2018年报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4月10日,东方海洋向“兴业信托”贷款8,000万元,并将资金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但对该笔业务未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2017半年报、2017年报少计短期借款、其他应收款7,920万元;(2)2016年至2018年,东方海洋对其部分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按规定计提利息收入并记账,导致2016年报、2017半年报、2017年报、2018半年报、2018年报分别少计其他应收款、利息收入125.27万元、91.4万元、196.3万元、428.53万元、13.25万元;(3)未对其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进行确认和计量,导致2017半年报、2018半年报分别少计其他应收款、多计银行存款3,000万元、58,610万元;(4)未按规定对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2016年报、2017半年报、2017年报、2018半年报分别少计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27,400万元、25,400万元、20,400万元、10,400万元;(5)未对与深圳中安、安徽中安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2017年报、2018半年报、2018年报分别少计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7,425万元、5,175万元、3,925万元。
第二次处罚的原因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东方海洋及其子公司自2019.3.21起,通过十数笔操作,包括代偿债务、银行划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东方海洋集团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输送资金10.68亿元,构成东方海洋与东方海洋集团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东方海洋不仅未能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且未在《2019年半年报》中完整披露当期发生的关联交易,导致定期报告也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自2018.5.7起,东方海洋提供近20笔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等方式,为东方海洋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高达4.84亿元的担保。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将上述对东方海洋集团等的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但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这系列融资重大事件。另外东方海洋应当但未在《2019年半年报》中完整披露当期对外关联担保,定期报告也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自2019年5月起,东方海洋因关联担保合同纠纷等原因累计发生多起诉讼、仲裁案件。2019年5月至12月,东方海洋涉及诉讼14起、仲裁1起,涉案金额累计为40059万元。2020年1月至5月,东方海洋涉及诉讼9起、仲裁1起,涉案金额累计为35837万元。
四、证券律师分析
一直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距离第一次被证监会调查14个月之后,东方海洋于2020.7.30再被证监会调查,并于2022.1.19晚间正式公开处罚文件,引起股价断崖式下跌。从处罚文件公开前、后10日收盘均价对比看,则是从4.07元跌至3.1元。从违规情形看,东方海洋与其他被查处和被投资者成功索赔的股票类似,违规事项主要集中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此前,在东方海洋第一次被立案调查后,部分投资者已积极委托律师向青岛中院起诉,对东方海洋展开诉讼索赔。2020年以来,青岛中院对投资者向*ST东洋索赔已经进行了多次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7年3月9日均不持异议,但对于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另外,诉辩双方在法庭上还就“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的比例”,以及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损失核定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诉讼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损失核定意见书,目前案件一审已经结束,投资者已获胜诉。但该时段的索赔诉讼时效非常紧张,将在本月底即2022.9.25到期,此后投资者再针对第一次违规进行索赔,将丧失胜诉权。
宋联民主任强调:第二次违规的索赔时段目前已经较为明确,投资者可以在律师的指引下积极准备索赔资料,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ST东洋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索赔弥补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该积极通过诉讼索赔,以此挽回损失。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ST东洋股东人数为2.3万户,这意味着众多投资者或具有索赔资格。
五、投资者针对第二次违规的索赔,有哪些主体可能将承担赔偿责任
从诉讼实务的角度看,打赢官司只是索赔成功的第一步,投资者在胜诉之后能否拿到赔偿款,则取决于公司的赔付能力——也即资产状况。为了锁定胜诉之后的赔付概率,建议投资者在起诉时,除了东方海洋之外,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
(一)东方海洋集团
东方海洋集团在主体上与下属公司人格高度混同,类似于“现金流一体化”管理。东方海洋作为一家“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调度、使用,均在东方海洋集团的组织、操控下完成。东方海洋集团承担责任的具体依据,是指使、安排东方海洋违规为其代偿债务、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授意东方海洋对部分关联交易不做账务处理导致东方海洋未能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
(二)被证监会处罚的十数名高管
1、车轼(时任东方海洋董事长兼总经理、东方海洋集团董事长),是对东方海洋集团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于雁冰(时任东方海洋财务总监),指示他人签署违规担保合同,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马兆山(时任东方海洋副总经理),曾代表富东商贸签署七份《质押合同》,主持8.24亿元的定期存单对外质押担保,知悉相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在信息披露方面未尽勤勉之责。
4、车志远(时任东方海洋副总经理),以法人身份代表四家全资子公司为车志远本人大额借款7600万元签字提供违规担保,且知悉相应诉讼事项的发生,在信息披露方面未尽勤勉之责。另有其他违规高管,不再一一赘述列明。
(三)审计机构或将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在东方海洋的索赔案件中,多年为其提供年度财报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有无可能同步走上被告席,目前还在研究论证中。
审计机构如果默许上市公司财务数据造假,或者未尽勤勉之责导致对年度财务审计资料失察,未能有效识别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情形,按照会计行业标准规范或将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而审计机构普遍购买了强制执业保险,对其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应该具有赔付力,投资者应当积极行权、维权。
六、最新财报
本文设置的“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东方海洋的实际赔付能力问题。第二次违规的处罚文件虽已落地,但东方海洋仍然面临着2022年的业绩大考。
(一)半年报
8月23日晚间发布的半年报显示,上半年营收约3.12亿元,同比增加73.76%;归母净利润亏损约716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01元,不派现、不送红股、不转增。2021年同期营收约1.8亿元;归母净利润亏损约3949万元;今年上半年的亏损额同比缩窄81.86%。
(二)资产预重整
8月8日,“春达工贸”以东方海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烟台中院提出预重整申请。8月26日,山东高院作出《预重整一案移交管辖的批复》,同意烟台中院将东方海洋预重整一案交莱山区法院审理。如果法院裁定受理本次重整申请,深交所将对该股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盈利能力。
虽然公司目前已进入预重整程序,但律师提示投资者,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目前,东方海洋虽然仍在亏损,但仍有部分净资产(4.2亿元),符合索赔登记条件的投资者应该消除顾虑,积极索赔,后期在胜诉之后获得实际赔付问题不大。如有顾虑,可申请本所为大家垫付索赔费用。
七、投资者可做好索赔准备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参加索赔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目前各地投资者在陆续联系我们,提出索赔诉求,我们也将加快资料审核程序,准备就第二次违规,分批次向法院递交立案资料。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股票卖出,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联系律师助理或者主任宋联民,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八、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金正大、香溢融通、延安必康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九、维权成本
我们代理全国股民的股票索赔案,包括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大股东操纵股价案。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都是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您不需要亲自出庭,只需要花费准备索赔资料的时间,后期律师将为您全权代理,有任何动态,律师将主动致电联系您。在您收到上市公司赔付款前,您不需要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索赔胜诉后,上市公司赔偿款将直接拨付到您本人制定账户。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18%)支付律师费用。
十、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东方海洋(002086)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参照新规,目前无需提交公证书。接下来赴 青岛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十一、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1)在2017.3.9 至 2019.1.14 买入*ST东洋(东方海洋002086)股票,且在 2019.1.14 晚间仍然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该时段的投资者已胜诉,但目前诉讼时效已过期,本所不再征集】。
(2)在 2018.6.20 至 2020.4.29 间买入*ST东洋(东方海洋002086)股票, 且在 2020.4.29 晚间仍然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均可参与索赔登记(时段一的诉讼时效非常紧张)。获赔之前,本律师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文持续更新中】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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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