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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集团 正式处罚已下达 + 涉多项违规被罚5360万 + 相关债券持有者或可索赔
更新时间:2021-09-20 | 阅读次数:[3069]
公司全称: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索赔理由: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目前状态:起诉阶段(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做好索赔准备)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2017年至2020年期间,华晨集团先后发行了9只公司债券,分别为17华汽01(143017)、17华汽05(145860)、19华集01(155651)、19华晨02(151123)、19华晨04(151236)、19华晨05(151408)、 19华晨06(151595)、20华集01(163118)和20华晨01(166202),上述债券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在2020年8月12日收盘时持有上述债券(无论债券是否到期)的受损投资者,均可向华晨集团和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索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二、案情背景
2020 年11月20日,华晨集团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辽证调查字[2020]101 号)。
2021年4月20日,华晨集团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4 号)。
2021年9月15日,华晨集团及其相关人员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1]66 号)。
三、处罚原因
经查明,华晨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华晨集团披露的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华晨集团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三是华晨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虚假记载。四是华晨集团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五是华晨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处罚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对华晨集团处以 5360 万元罚款;对祁玉民处以 60 万元罚款;阎秉哲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叶正华、刘鹏程分别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刘同富、邢如飞分别处以 30 万元;对池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杨波、东风、刘学敏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高新刚处以 8 万元罚款。
五、华晨集团债务危机时间线梳理
公开资料显示,华晨汽车是2002年根据中央决定,经辽宁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个集整车、发动机、核心零部件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以及资本运作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华晨汽车直接或间接控股华晨中华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香港、美国上市)、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申华控股有限公司三个上市公司,并通过旗下上市公司华晨中国与宝马合资成立华晨宝马公司。有中华、金杯、华颂三个自主品牌和华晨宝马、华晨雷诺两个合资品牌。
2020年8月12日,华晨集团旗下多只债券出现暴跌,19华汽01和18华汽01的跌幅均超过了20%,盘中临时停牌;19华汽02跌幅约14%,17华汽01跌幅近10%。8月12日收盘,18华汽01、18华汽02和18华汽03当日跌幅都接近20%。华晨集团的境内债券暴跌、频频低价卖出被解读为是其债务风险或出现恶化的信号。有消息称华晨集团债权银行债委会已成立,光大银行为主要牵头行,目前还处在让各家债权行上报债权阶段。对此,华晨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成立债委会主要是协调相关债权方不要抽贷、压贷、断贷,继续给予公司金融财务上面的支持,并非企业自身进行破产重整。”
2020年10月21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调华晨集团的信用评级,将华晨集团主体信用等级调整为A+,评级展望维持负面,“17华汽01”、“18华汽债01/18华汽01”和“18华汽债02/18华汽02”信用等级调整为A+。
2020年11月3日,上交所对华晨汽车发出监管警示函。上交所公告表示,华晨汽车未能及时披露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受到本所通报批评的自律管理措施事项;未能就公司存在流动性风险、无法按时足额偿付17华汽05本息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风险提示;未能按规定充分披露并回应关于银行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统筹处理公司债务问题、公司部分工厂裁员停工等重大市场传闻等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上交所对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2020年11月13日,华晨集团收到沈阳市中级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华晨集团债权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华晨集团进行重整。
2020年11月16日晚间,华晨集团公告称,公司已构成债务违约,金额合计65亿元,逾期利息金额合计1.44亿元。因企业资金紧张,续作授信审批未完成,造成无法偿还。华晨集团此次债务违约对华晨集团本部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导致财务状况恶化,极大影响偿债能力。截至10月,华晨集团累计发行债券34只,存续债14只,存续债余额共162亿元。
2020年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晨集团重整申请,华晨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法院裁定称,华晨集团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但同时集团具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1年1月,华晨集团初步重整方案出炉。金杯汽车、申华控股1月27日相继发布公告称,两家公司控股股东分别于1月26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对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采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
2021年9月7日,金杯汽车及申华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已收到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华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公告的通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日。
2021年9月15日,华晨集团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进行行政处罚。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宋联民主任表示,由于华晨集团信披违规已被证监会处罚,这意味着持有华晨集团公司债的投资者们拥有索赔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华晨集团分别发行了9只公司债券(债券简称: 17华汽01、17华汽05、19华集01、19华晨02、19华晨04、19华晨05、 19华晨06、20华集01、20华晨01)。上述债券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宋联民主任表示,在2020年8月12日收盘时持有上述债券的受损投资者,无论前述债券是否到期,均可以向华晨集团和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索赔。
宋联民主任提醒投资者,上交所已经认定中介之一的招商证券存在违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发行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而该债券由招商证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未及时履行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职责且未有效履行受托管理人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因此,受损投资者除针对华晨集团,还可以向相关中介机构主张赔偿责任。对于持有人而言,这无疑是个“重大利好消息”,对于发行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券持有人而言,新增了一种追回损失的途径。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联系律师助理,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六、财务状况
作为辽宁重要省属企业之一的华晨集团,这些年来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华晨宝马。同时,疫情下自主品牌乘用车产销量、业务收入持续下降,获利能力较弱。华晨集团有息债务规模较大且逐年增长,且债务主要集中于公司本部,债务结构以短期为主。
2015年至2019年五年间的业绩为例,剔除华晨宝马利润分成后,华晨集团累计亏损34.84亿元;而华晨宝马同期贡献利润共计269亿元,极大减缓了华晨集团的运营压力。值得关注的是,华晨集团剔除华晨宝马利润分成后的亏损总额整体呈现扩大趋势,这五年分别亏损5.4亿元、6亿元、8.6亿元、4.2亿元和10.64亿元。
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7月下旬以来,华晨集团多只存续债券遭遇市场恐慌性抛售,价格腰斩。截至2020年10月破产重整前,华晨汽车集团累计发行债券34只,存续债14只,存续债余额共162亿元。其中,1-3年到期债券规模超过100亿元。面对高企的资产负债率,华晨集团偿债压力巨大。所幸深交所已认定华晨集团的债券承销商招商证券存在违规,因此,投资者后期诉讼索赔时可以将招商证券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
七、维权方式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进行在线咨询或留言,律师收到信息后会主动联系您。或者拨打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服务热线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准备资料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您不需要亲自出庭,只需要花费准备索赔资料的时间,后期律师将为您全权代理,有任何动态,律师将主动致电联系您。在您收到赔付款前,您不需要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索赔胜诉后,赔偿款将直接拨付到您本人的银行卡中。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八、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2017年至2020年期间,华晨集团先后发行了9只公司债券,分别为17华汽01(143017)、17华汽05(145860)、19华集01(155651)、19华晨02(151123)、19华晨04(151236)、19华晨05(151408)、 19华晨06(151595)、20华集01(163118)和20华晨01(166202),上述债券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在2020年8月12日收盘时持有上述债券(无论债券是否到期)的受损投资者,均可向华晨集团和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索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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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 s17702511800)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