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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信通(亿阳信通600289) | 已代理多批次大客户立案 + 违规担保68亿+北京金融法院管辖此案!
更新时间:2022-06-27 | 阅读次数:[6382]
公司全称: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289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股民做好索赔准备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加入索赔群做好索赔准备)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在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信通(600289)股票的投资者,并在2017年12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目前可参与索赔登记。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律师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6日,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信通”或“亿阳信通”)收到《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7]2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年7月27日,ST信通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号)。
2021年12月28日,ST信通发布公告称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三、处罚原因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有关情况
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亿阳信通合计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亿阳)、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工贸)、绥芬河翰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德贸易)等关联方提供担保62笔,担保金额不少于684,555.81万元,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其中,亿阳信通在2016年、2017年分别为亿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23笔、39笔担保,合计金额分别为250,055.72万元、434,500.09万元。亿阳信通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2017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除外)。
截至2021年4月30日,亿阳信通尚需承担担保或清偿责任的金额为3.47亿元。亿阳集团通过阜新银行开具履约保函5.56亿元,对亿阳集团回购亿阳信通所持其股份进行担保,但亿阳集团未与亿阳信通签订股份回购协议。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截至2017年底,亿阳集团通过北京五洲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五洲博通)以与亿阳信通签订商务合同的形式长期占用亿阳信通资金,形成亿阳信通对五洲博通的其他应收款4.69亿元。截至2017年11月,亿阳信通累计代亿阳集团向亿阳集团监事张小红支付工资161.85万元。亿阳信通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2017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除外)。
四、处罚结果
(一)对亿阳信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二)对邓伟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三)对邓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四)对曲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五)对田绪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五、律师分析
公开资料显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信网络运营支撑系统、企业IT运营支撑系统、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行业应用软件开发、解决方案提供和技术服务。
正在推进ST信通(600289)股票索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表示,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ST信通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合计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香港亿阳、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绥芬河翰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担保62笔,担保金额不少于68.46亿元,并且控股股东曾长期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ST信通及时任实控人、董事长、总裁等皆领罚单。亿阳信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真实、完整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形成资金占用情况,导致亿阳信通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宋联民律师认为,2017年9月26日,亿阳信通发布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股票自2017 年 9 月 26日起停牌。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即2017年9月25日,亿阳信通的收盘价为11.59元。但投资者岂料等来的却是一堆负面消息,包括亿阳信通被责令改正、监管关注,被予以纪律处分、被立案调查等等,且皆因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亿阳集团拖累所致。
2017年12月27日“亿阳信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代码变为“ST信通”,股票开始复牌并且股价一路狂跌,一口气连续15个跌停板。2018年1月18日是ST信通复牌后打开跌停板的第一天。在遭遇连续15个跌停板之后,1月18日,st信通股票的收盘价为5.21元,投资者损失惨重。
由于亿阳信通2016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的严重情形。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ST信通股东人数为5.6万户,这意味着众多投资者、特别是遭遇“连续15个跌停”的投资者具有索赔资格。
【上图为:本所代理的单笔921.6万的案件,已经立案起诉】
上图为亿阳信通公开发布于2022年2月26日的《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截图),本律师机构在全国率先立案,靠前的大额投资者均为本所代理。
【2022.9.1,本所再代理一批投资者集中立案,平时也都有零散立案,不再展示】
六、最新财报
2022年4月29日晚间,ST信通发布年度业绩报告称,2021年营业收入约3.93亿元,同比减少30.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2.01亿元。2021年1至12月份,ST信通的营业收入构成为:计算机与通信业务占比95.69%,智能交通业务占比3.76%,电子商务业务占比0.05%。
2022年4月29日晚间,ST信通发布一季度业绩公告称,2022年第一季度营收约4898万元,同比增加26.0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5974万元;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6.09亿元。
【上图为:宋联民主任律师代理的亿阳信通投资者索赔案件的立案情况,图片仅为个别案件】
七、投资者可做好索赔准备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的受损投资者都在陆续联系我们进行索赔代理。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联系律师助理,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八、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香溢融通、金正大、中润资源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九、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所官网并且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十、后期诉讼索赔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亿阳信通(600289)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3、参照新规,目前无需提交公证书。接下来赴 北京金融法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一、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在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信通(600289)股票的投资者,并在2017年12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目前可参与索赔登记。
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