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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珠(600382 广东明珠)| 证监会对实控人(张坚力)的处罚已下达 + 公司再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律所率先立案索赔、广州中院春节之后已正式受理案件 + 2023年投资者一审已胜诉,张坚力需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或实控人均有实际赔付力!
更新时间:2022-06-27 | 阅读次数:[4215]
公司全称: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382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凡在 2017. 3.9 至 2021.4.29 期间买入ST广珠(600382 广东明珠 )股票,并在 2021.4.30 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参与索赔登记。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事务所,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1.7.21(晚间),*ST广珠的实控人张坚力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1002号),因张坚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于2021年6月25日决定对张坚力(个人)立案调查。
2021.12.7,张坚力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0 号),这意味着证监会对张坚力(个人)的信息披露违规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2021.12.23,张坚力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该处罚决定构成了投资者依法索赔的法理依据,由此拉开了投资者按照民事特殊侵权程序起诉索赔的序幕。
2022.2.16,*ST广珠收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这意味着除了张坚力个人之外,证监会再次以广东明珠为“违规调查主体”且已锁定违规线索。
2022.3.19,*ST广珠收到广东监管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说明证监会对广东明珠的信息披露违规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公司接下来可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权利”,之后证监会即可下达正式处罚。
三、证券律师分析
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支出,自2022年春节以来,我们代理了数百起投资者索赔案件,而就在近期,即2023年5月初,广州中院已经对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广东明珠虚假陈述纠纷案作出了一审胜诉判决,并且判令张坚力(公司实控人之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宋联民主任认为,广东明珠的受损索赔者众多,目前有胜诉判决在前,那么后期的案件处理起来也会更快。
(一)张坚力(个人)的违规情形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并于2001年1月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活动:以贸易、实业投资及一级土地开发业务为主。
张坚力的违规事件,牵涉于公司2020年的年报。
2021年4月29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对广东明珠的年度财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公司发布《关于实控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自曝发现存在实控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发生额合计35.17 亿元(之后更正为40.17亿元),上交所亦火速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提供张坚力的违规详情,并落实整改方案以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由此,实控人之一张坚力的违规行为,始被曝光。
在4月29日披露的上述《提示性公告》中称,广东明珠于2020年11月10日参与设立了齐昌顺公司,并为其提供了3亿元经营资金,用于齐昌顺公司发展自身的经营业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齐昌顺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29100万元。此外,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控制的“养生山城”及其关联方与明珠集团的合作伙伴有直接或间接的业务合作,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况。从2016年至今,张坚力控制的养生山城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合作投资款和预付款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累计发生约32.17亿元,累计偿还约18.89亿元。
受到“无法表示意见”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影响,广东明珠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价日涨跌幅被限制为≤ 5%,广东明珠至此“戴帽”变成了*ST广珠。
2021年7月21日晚间,*ST广珠公告称,公司实控人张坚力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但未详述涉嫌违规的更多细节。结合2021年4月29日(年报日)曝光的实控人违规事件,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当时认为,实控人被立案调查,原因系与其违规资金占用有直接关系。
2021年12月23日晚间,*ST广珠公告称,张坚力已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其两大违规情形。一是2016年至2020年期间,张坚力在*ST广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安排人员通过对外财务资助、预付大额款项等方式,多年连续将上市公司资金转入张坚力控制的关联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高达38.41亿元。由于张坚力隐瞒上述事项,导致*ST广珠应当依法在2016、2017、2018、2019和2020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而未能依法披露。第二个违规情节相对较轻,即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张坚力继续违规安排人员通过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让*ST广珠向关联方非法提供资金,构成涉案额为6100.8万元的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次金额虽然较小,但依照2020年新修订的《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ST广珠应当及时披露,但在张坚力的隐瞒下未能及时披露。
宋联民主任认为,张坚力作为实控人,凭一己之力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责任人制造上市公司的上述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直接导致投资者在二级市场持续遭遇“信息蒙蔽”,虽然*ST广珠作为上市公司内控措施流于形式、内控失序而出现多年资金被第三方占用情形,有公司自身的责任成因,但参照以前的索赔案件典型判例,张坚力个人对于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在二级市场遭遇的损失,或应负有全部责任。
(二)*ST广珠作为违规主体的情形
公司方面,继2022 年 2 月 16 日收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62022001 号)之后,*ST广珠及张坚力等13名相关责任人在2022年3月20日收盘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坚力再次面临证监会新一轮150万元罚金,与上次处罚合计,证监会对其罚金高达650万元。
证监会查实的*ST广珠的信息披露虚假的违规责任,与前述张坚力的违规情形大同小异,但同时认为*ST广珠内控失序,相关董、监、高未能尽勤勉尽责,甚至明知违规情形发生但放弃监管之责,沦为“次犯”,从而判定公司及一众董、监、高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虚假违规案件各负主次责任。
(三)索赔如何进行?
宋联民律师认为,因实控人的个人违规行为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牵连,在受损投资者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作为共同被告,甚至被判与实控人个人共同承担100%的连带责任的案件,已不鲜见。
尽管实控人张坚力已承诺为关联方占用资金偿还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且起初即承诺愿以其本人控制的健康养生公司的全部股权抵偿上述占用的资金,直至占用资金全额抵偿完毕为止,并且在后续的行动上,已通过以资抵债方式偿还了直接占用资金的本息13.97亿元,另已通过其他方式陆续偿还间接占用的资金,但违规事实已然存在,并且在二级市场造成的非正常股价起落业,也业已造成大量投资者损失,其与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责任人将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承担赔付责任,几乎已是铁板钉钉的或者说“可预见”的事实。
宋联民律师强调:实控人受罚后*ST广珠再遭立案调查及(预)处罚,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ST广珠、张坚力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索赔,以弥补损失。 后期*ST广珠的股价涨落,均不影响在本文发布的可索赔时段内买入的股票,再在该时段之外卖出(或在索赔基准日之前一直持有)所产生的损失(或推定损失)的有效索赔。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3月末的股东人数约为3.93万户,这意味着后期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仍然不少,准备先行起诉的投资者应当提前做好资料准备。自从张坚力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接连不断有投资者咨询律师索赔事宜。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正在每日紧张开展资料审核,为投资者办理索赔登记手续,并且从春节前开始,每天都在为投资者办理立案起诉(张坚力案)手续,自2022.3.20之后,投资者对公司的索赔也将同步进行立案。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也可以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留言或直接与宋联民主任联系,团队收到您的咨询后会及时与您联系。
宋联民律师前期代理的投资者索赔案件(张坚力案),每天都在陆续立案中(部分立案截图):
【以上仅为:部分索赔客户的立案情况】
四、最新财报
2023年4月26日晚间,广东明珠发布2022年年报及2023年一季度报。审计机构对ST广珠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2年的年报显示,2022年实现营收9.35亿元,归母净利润2.96亿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6亿元,同比增加58.85%。一季度报显示,2023年一季度营收1.71亿元,归母净利润7754万元,同比增加32.37%;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同比增加32.03%。同时,广东明珠还发布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每10股派3.1元现金(含税)。业绩报告发布当日,ST广珠也发布了《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公司认为从2022年开始,已根据法律法规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加强关联方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全面梳理公司制度,修订完善了166项管理制度,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业绩向好并且年报盈利,同时公司资产充裕,这对所有投资者(包括准备索赔的投资者)都是利好消息,并且会加大后期投资者实际获赔概率。律师提醒投资者注意,一只索赔股,即使在基准日(揭露日+30日)之后股价陆续上涨,受损投资者所持股份抛售获利,仍然不影响索赔、判赔与获赔;意即从索赔的法理角度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获得“双份”。
五、投资者索赔——管辖法院
根据2022年1月生效的最高法、证监会关于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的最新若干规定,受损投资者无需等待行政处罚决定下发即可提起诉讼,同时诉讼时效大大提前,受损投资者应及时提起索赔诉讼,投资者索赔时应当注意被告数量以及法定的管辖法院(广州中院)。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已有投资者在陆续联系我们进行索赔登记,待正式罚单落地,我们已经正式启动第一批索赔诉讼。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2023年多只股票的开庭实务中,法院对此已明确。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联系律师助理或者宋联民律师,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六、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广东榕泰、启迪环境、中创环保(三维丝)、鹏欣资源、文化长城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案例】。
七、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律师。异地投资者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您不需要亲自出庭,只需要花费准备索赔资料的时间,后期律师将为您全权代理,诉讼过程中有任何动态,律师将主动致电联系您。索赔胜诉后,上市公司赔偿款将直接拨付到您指定的银行卡中。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宋联民主任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八、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广东明珠(600382)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两融账户(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账户),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参照新规,目前暂时无需提交公证书。接下来赴 广州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 2017. 3.9 至 2021.4.29 期间买入ST广珠(600382 广东明珠 )股票,并在 2021.4.30 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参与索赔登记。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目前律师机构正在火热征集中。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