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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印股份 (000861) | 处罚已下达 + 广州中院 + 投资者胜诉且已顺利拿到赔偿款 + 诉讼时效紧张
更新时间:2022-02-07 | 阅读次数:[4025]
公司全称: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861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集体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在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海印股份 (000861) 股票,并于2019年6月1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诉讼索赔。在投资者获赔之前,本律师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案情背景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于2019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9013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9年8月8日,公司及邵建明、邵建佳、潘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19]11号)。
2019年8月12日,公司及邵建明、邵建佳、潘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
三、处罚原因
根据处罚决定书,海印股份 (000861)主要违法行为有:为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产业化运营一事,海印股份与许某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珠公司)于 2019年 6月11日签署《合作合同》,于 6月 12日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披露了合同签署情况、合同方介绍、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包括:一是 54 号公告披露的合同方专利技术申请状态与实际不符。二是 54 号公告披露的合同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实际不符。三是 54 号公告披露的履约保证金支付情况与实际不符。四是 54号公告披露的拟产业化运营标的类别不准确。五是 54 号公告披露的今珠多糖注射液预防有效率缺乏相关依据。六是 54 号公告披露的今珠公司未来业绩预测和资本运作等情况缺乏相关依据。七是未按规定披露《合作合同》重要条款。
四、处罚结果
基于以上违规情形,证监会决定如下处罚:一、对海印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35万元罚款; 二、对邵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万元罚款; 三、对邵建佳、潘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万元罚款。
五、 证券律师分析
2019年6月12日,海印股份披露《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称:拟与许启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合同》。基于许启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对“非洲猪瘟”的预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并拥有相关专利技术,公司拟与该研究团队合作,投资天然药物领域,支持“非洲猪瘟”的防治工作。在合同签订后,公司拟根据合同约定为许启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提供10,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
然而,“今珠多糖注射液”的“神药”的疗效及相关说法随即遭到相关部门的否定,深交所在2019年6月13日亦下发关注函。随后,公司称此前的表述有误是员工疏忽造成,今珠多糖注射液并非疫苗,“不低于92%的有效预防”摘自海外新闻,公司至此亦未正式取得任何相关专利。
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证监会对海印股份进行立案调查。8月12日,广东证监局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正在推进海印股份股票索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随着处罚正式落地,陆续有投资者以海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2020年3月,广州中院安排部分案件开庭。在处罚决定公布后,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广州中院起诉海印股份索赔。
2020年6月28日,广州中院对投资者诉海印股份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海印股份应赔偿投资者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海印股份负担。 一审判决全额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被告海印股份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也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宋联民律师表示,海印股份因蹭猪瘟疫苗热点被处罚,虽然虚假陈述仅一天就被揭露,违法行为只持续两天,但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维权。海印股份的违规情形,已经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63条,构成了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的严重情形。因此,受损投资者具备索赔权。
目前一审投资者已胜诉,且海印股份积极履行赔付义务,案件诉讼前景对投资者非常有利。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海印股份股东户数为8.976万,这意味着或有约8万名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数众多。
广大投资者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准备起诉,海印股份后期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此前已有投资者咨询律师索赔问题,陆续联系我们进行索赔登记,接下来我们将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分批次向管辖法院递交立案材料进行诉讼索赔。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投资者应当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海印股份的法定管辖地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资者后期如果起诉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投资者可以浏览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先加律师微信,免费咨询律师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六、最新财报
2022年1月28日,海印股份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5,000 万元至-65,000 万元,由盈转亏。业绩变动主要原因是,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为商业物业运营业务,具体是指公司通过整体定位、统一管理的模式将自建或租入的商业综合体对外出租并提供商业管理服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新租赁准则要求,经测算需确认使用权资产原值19亿元,租赁负债—应付租赁款约为14亿元,上述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需要按准则规定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此外,公司对于部分自主开发的商业地产的售后回租业务无法确认销售收入,导致部分项目的销售利润无法在当期确认。由于上述原因,执行新租赁准则导致公司利润减少约7000万元。海印股份净资产相对充裕,赔付能力相对有保障,公司履行赔付义务较为积极,受损投资者应该积极进行诉讼索赔,目前索赔诉讼时效不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积极参与。
七、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八、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进行在线咨询或留言,也可以拨打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服务热线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您不需要亲自出庭,只需要花费准备索赔资料的时间,后期律师将为您全权代理,有任何动态,律师将主动致电联系您。在您收到上市公司赔付款前,您不需要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索赔胜诉后,上市公司赔偿款将直接拨付到您本人制定账户。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九、后期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海印股份 (000861)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参照新规,目前无需提交公证书。接下来赴 广州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十、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在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海印股份 (000861) 股票,并于2019年6月1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诉讼索赔。在投资者获赔之前,本律师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积极参与索赔,挽回损失,勿失良机!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