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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源(新疆浩源 002700)|处罚已下达 + 关联交易金额累计高达53710万元 + 乌鲁木齐中院管辖此案,2023年已经开庭审理(尚未宣判)

更新时间:2022-07-19 | 阅读次数:[6285]

公司全称: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00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股民做好索赔准备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加入索赔群做好索赔准备)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2019.4.1 2020.4.13 期间买入ST浩源(新疆浩源 002700)股票,并于 2020.4.14 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登记。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事务所,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0年4月13日,ST浩源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2020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年6月9日,ST浩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 3 号)。

2021年8月2日,ST浩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4 号)。

2022年7月18日,ST浩源发布《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的公告》: 2022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新疆阿克苏地区公安局的立案告知: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上述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事项与公司2020年被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系同一事项。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平稳正常,各项业务有序开展。在立案侦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处罚原因

新疆浩源与周举东、"阿克苏盛威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构成关联关系。

(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相应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

2019年3月28日,友邦数贸与新疆广汇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新疆广汇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友邦数贸支付8000万元预付款。同日,在周举东安排下,新疆浩源向新疆广汇出具《履约担保函》,承诺为8000万元的预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加盖新疆浩源公章。

2019年6月11日,因友邦数贸未履行《钢材采购合同》义务,新疆广汇向乌鲁木齐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浩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6月25日,该中院裁定冻结新疆浩源银行账户存款8548万元。

2019年11月11日,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并于11月12日划扣新疆浩源建设银行账户存款 6007万元。

2020年2月10日、3月5日,友邦数贸向新疆浩源归还占用资金 6007万元及利息79.85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8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51%,因担保责任产生的 6007万元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64%,新疆浩源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在临时报告和2019年中期报告中及时披露。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全资子公司“龟兹浩源”在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6315万元。 

2)新疆浩源在2019.10.17至2019.11.1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新疆东悦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45000万元。

3)新疆浩源在2019.12.9至2019.12.31累计发生向关联方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2395万元。

综上,新疆浩源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金额累计5371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43%。新疆浩源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截至2021年4月30日,仍有关联方占用资金共计52140万元未归还上市公司。 

 

四、处罚结果

基于以上原因,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新疆浩源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周举东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控人罚款30万元。三、对冷新卫、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四、对胡中友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五、对沈学锋、薛隼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律师分析

公开资料显示,新疆浩源的前身,是阿克苏浩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2010年9月完成股份制改造,2012年9月21日在深交所中小板挂牌上市,主营天然气输配、销售和入户安装业务。

已成功代理众多股票进行证券索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主任指出,这是新疆浩源第二次因为违规遭证监会处罚,早在2018.3.29,ST浩源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过一次,并于2018.11.15收到行政处罚。证监会查明,ST浩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51%)“上海源晗”在2017.6.7至2017.12.31期间,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友邦数贸”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1.7亿元,同期收到还款1.7亿元。2018.1.2至2018.2.2,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友邦数贸”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3.6亿元。

在第一次的行政处罚下达后,有部分投资者提起了索赔诉讼,该案件在新疆乌鲁木齐中院受理。针对第一次行政处罚,宋联民律师表示:在2017.6.7至2018.3.21(含当日)期间买入ST浩源(新疆浩源 002700)股票,并于2018.3.22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已经参与诉讼,该时段的索赔诉讼时效截至2021.11.15,目前已经过期。

2020年4月13日,ST浩源再次因为关联交易未披露而被调查,目前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已经下达,证监会的罚单说明,ST浩源已严重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63条,构成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的严重情形。

 宋联民律师认为,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ST浩源(000839)信息披露长期涉嫌违法违规,对影响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的信息长期秘而不宣,并导致投资者长期“信息不对称”,这正是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法理依据所在。2023年开年之后,部分投资者的索赔案件已经在乌鲁木齐市中院开庭,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证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三日一价)展开激烈辩论,另外,对于本案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及其应当减扣的比例,双方围绕大盘走势、同板块股价走势、利好利空公告信息等诸多相关因素亦进行一番交锋,目前法院尚未判决。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6.30,新疆浩源的股东为26834户,意味着众多投资者或具有索赔资格。

 宋联民主任指出,目前ST浩源信披违规事件已查明,对于ST浩源信披违规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受损股民有望通过诉讼获赔。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诉讼索赔,信披违规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的多批次开庭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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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应当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ST浩源的法定管辖地是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资者后期如果起诉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投资者可以浏览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本网站),免费咨询律师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六、 最新财报

    2022430日,ST浩源(新疆浩源 002700)披露2022季度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51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6.432亿元。新疆浩源业绩盈利,净资产相对充裕,受损投资者应该积极做好索赔准备。

 

   七、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准备索赔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ST浩源(新疆浩源 002700)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3、赴 乌鲁木齐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九、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十、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2019.4.1  2020.4.13 期间买入ST浩源(新疆浩源 002700)股票,并于 2020.4.14 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登记目前本案在乌鲁木齐中院已顺利开庭】

目前大量投资者已参与索赔登记并且已经提交至乌鲁木齐市中院。在投资者获赔之前,本律师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只要起诉就可以大概率获赔,以挽回损失。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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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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