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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 (000839) | 北京三中院管辖此案 +我律所已提交多批次索赔案件 + 首批案件已开庭 + 中信国安进入重整期!

更新时间:2022-05-28 | 阅读次数:[4261]


公司全称: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839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一、索赔条件

      在 2010.2.6  2020.5.17 期间买入中信国安(000839)股票,且在 2020.5.18 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诉讼索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事务所,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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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情背景

2020 年 5 月 16 日,中信国安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此公司及几位相关责任人的违规线索,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待证监会查清全部违规事实,再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2021 年 3 月 3 日,中信国安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3号)。

2021 年 6月2日晚间,中信国安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号),该处罚决定印证了索赔的法理依据,强化了投资者按照民事特殊侵权程序起诉索赔的正当性。 


三、处罚原因

根据处罚决定书,中信国安(000839)主要违法行为有:(1)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321246.92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903367.76元。(2)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等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326102.22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四、处罚结果

基于以上违规情形,证监会决定如下处罚:(1)、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2)、对孙亚雷、李宏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3)、对孙璐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4)、对吴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5)、对李士林、罗宁、晏凤霞、李向禹、严浩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 证券律师分析

已代理众多投资者向中信国安(000839)提起索赔诉讼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5月27日,部分投资者的案件已在北京三中院进行了网络庭审,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证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以及系统风险是否存在及其比例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质证,青海中信国安财务造假行为持续时间久,性质恶劣,中信国安作为母公司未能做到有效管理,致使其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在2009 年至 2014 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5.06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亿元,涉案金额巨大,遭证监会顶格处罚也是罚当其过。

中信国安(000839)的违规情形,已经严重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63条,构成了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的严重情形。因此,受损投资者已经大概率获得了索赔权。

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中信国安(000839)信息披露长期涉嫌违法违规,对影响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的信息长期秘而不宣,并导致投资者长期严重“信息不对称”并继而在揭露日之后引起股价下跌(人为因素),这正是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法理依据所在。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信国安股东户数为20.39万,这意味着众多投资者可能具备索赔资格。

广大投资者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准备起诉,中信国安(000839)后期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已有大量投资者向律师咨询索赔问题,并且已陆续联系我们进行索赔登记,本律师机构已与资料备齐的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一年多来已经分为多个批次向管辖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多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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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中信国安的法定管辖地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投资者后期如果起诉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投资者可以浏览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先加律师微信,免费咨询律师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六、最新(索赔)立案情况

由于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之后,部分投资者已向律师机构寄来了全部索赔资料,所以在2021年6月4日,也就是正式处罚决定下达之后的次日,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的团队,就已经向北京金融法院递交了第一批投资者起诉中信国安的索赔立案资料至此,全体受损投资者对中信国安股票的索赔诉讼工作,已经正式拉开序幕,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已经打响了索赔“第一枪”。

此后,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来电,告知投资者诉中信国安索赔案件被指定由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受理,本所接下来的立案工作已向该院申请立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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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最新开庭情况

        2022年6月7日,距离首批案件立案一周年,投资者的索赔案件迎来了正式开庭审理,宋联民律师代理首批接近20名投资者参加了庭审,双方在庭上围绕“三日一价”和系统风险的存无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被告中信国安的代理律师提供了9组共61份证据,试图证明:“2014 年年报仅被认定虚增利润1000余万元,仅占当年利润总额的6.56%,不构成重大会计差错。在扣除该等不实利润金额后,中信国安当年利润总额仍高达2.32亿元。该等占比较小的不实财务数据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及中信国安的股价自2016年3月开始一路飙涨,走出完全独立于大盘及行业指数的强势上涨行情,股价从最低4.67元上涨至12.63元,涨幅高达170.37%,被告律师令认为,本案中原告在此期间买入中信国安股票的决策,显然主要是受该等利好公告的影响。原告律师根据诱多买入的推定欺诈原则和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观点,对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进行了充分、有力的反驳,被告方当庭虽然同意调解赔付,但并无具体的调解方案,法庭在双方辩论之后宣布本次休庭。

       在三日一价方面,被告方认可我们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主张的实施日(2010.2.6)、揭露日(2020.5.18)、基准日(2020.6.30)和基准价2.49元,在这个关键焦点上,双方难得地达成一致,这也意味着此前本律师机构所征集的索赔时段较为精准,符合这个索赔时段的投资者(即2020.5.17晚间仍然持有中信国安股票)可以放心加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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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清单(部分)】

        八、最新财报

   ST国安2023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7.22亿元,同比增长7.24%;归母净利润7335.61万元,上年同期亏损1.47亿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187元。

   2022年实现营业总收入27.07亿元,同比增长1.74%;归母净利润-13.88亿元,较去年同期亏损减少8799.57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354元。

截至2022年5月31日公司股东户数为16.13万户,较上期(2022年4月29日)减少3.37万户,减幅为17.29%。关于公司是否属于国有企业,中信国安近期表示,公司控股股东的母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目前中信国安无实际控制人。2022年6月21日,公司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7.65亿元。

近期中信国安公告,北京第一中级法院裁定对“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包括中信国安有限公司在内)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国安集团管理人担任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该股当日触及涨停。公告称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重整方案及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控股股东国安有限被裁定纳入实质合并重整范围,可能会导致中信国安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中信国安业绩惨淡,亏损严重,净资产相对充裕,赔付能力相对有保障,受损投资者应该积极进行诉讼索赔,目前索赔已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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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金正大、香溢融通、延安必康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十、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页,进行在线咨询或留言,也可以拨打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服务热线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您不需要亲自出庭,只需要花费准备索赔资料的时间,后期律师将为您全权代理,有任何动态,律师将主动致电联系您。在您收到上市公司赔付款前,您不需要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索赔胜诉后,上市公司赔偿款将直接拨付到您的银行卡中。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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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部分投资者中信国安索赔案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 


十一、后期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中信国安(000839)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对账单上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 北京三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2010年2月6日2020年5月1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中信国安股票,且在2020年5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诉讼索赔(该索赔时段在宋联民律师最近一次开庭时,已获得被告代理律师确认)。在投资者获赔之前,本律师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目前,索赔登记仍在持续进行中,并且诉讼时效已经开始倒计时,本所代理的索赔投资者最多,想获取更多消息可以联系宋联民律师沟通案情、索赔事宜。

符合条件的中信国安投资者应当积极参与索赔,挽回损失,勿失良机!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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