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索赔专题 /PROJECT LAW
- 经典案例更多
-
ST中安股票索赔(600...
十一前夕,宋联民律师代理的一批投资者诉中安科...
宝利国际股票索赔(300...
近期,本律师事务所又收到一批宝利国际投资者索赔...
- 动态展示更多
-
- 索赔资讯:多批次虚假陈述...
- 7月下旬以来,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陆续向法院递交...
- 索赔资讯:江苏胜衡律师事...
- 7月以来,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陆续向法院递交投资...
- 索赔速报:江苏胜衡律师事...
- 6月下旬以来,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陆续向法院递交...
飞乐音响 (600651) | 上海金融法院 + 投资者终审胜诉 + 315名股民人均获赔39万元!+ 截至2023.7.中旬诉讼时效仅剩下不足3个月!
更新时间:2021-12-31 | 阅读次数:[7269]
公司全称: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651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目前状态:起诉阶段(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共同起诉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在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600651),且在2018年4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参与诉讼获赔。目前法院判决明确支持以上条件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事务所,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飞乐音响于2019年7月3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另于2019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沪证监处罚字[2019]8号。
2019年11月1日, 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庄申安、时任董事长黄金刚、时任总会计师李虹、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开兰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飞乐音响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证据确凿,且已收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已被中国证监会所查明认定,并且本所代理的一二审判决均已胜诉,投资者可以放心索赔。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的证券维权诉讼律师团队分析,飞乐音响(600651)因虚假陈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认定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众多投资者具备索赔条件。
三、最新诉讼进展
2021年3月30日,4名来自高等院校、行业监管部门的专家陪审员与3名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这是飞乐音响案在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开庭,该案系全国首例依当事人申请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丁某、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投资者诉飞乐音响(600651.SH)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胜诉,这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
上海金融法院称,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该方法将大盘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作为组合参考指标体系,充分考虑了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权重,能够客观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间因市场风险因素对股价的具体影响程度。对于代表人为维护投资者权利进行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通知费,法院对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代表人诉讼效力扩张原则,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后续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裁定适用生效判决并根据上述计算方法明确被告赔偿金额,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2021年5月25日,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飞乐音响向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院受理了飞乐音响上诉。
二审中,原告与被告围绕 “实施日认定程序”“虚假陈述与投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核定机构、方法是否合理”等展开了辩论。
关于“虚假陈述与投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飞乐音响公司重申了其在一审中的观点,认为投资者是基于政策性和经营性利好消息而买入股票,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若干规定》,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应具备三项条件,即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本案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高院通过公开宣判方式对原告丁某等315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案号(2021)沪民终384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飞乐音响表示,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2020年度对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计提了1.81亿元预计负债,且该预计负债已涵盖上述判决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
正在推进飞乐音响股票索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宋联民主任表示,飞乐音响案是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施行后,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呈现短期激增、长期稳增的态势。目前飞乐音响股票索赔案经过上海市高院二审已是尘埃落定,投资者索赔终审胜诉,该案仍在诉讼时效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该积极参与诉讼索赔。
四、积极维权
投资者应当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飞乐音响(600651)系列案的法定管辖地是上海金融法院。起诉索赔时,投资者除了需要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投资者参加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浏览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免费咨询律师维权流程及索赔资料准备事宜,参与索赔登记,通过诉讼索赔挽回损失。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广大投资者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起诉,飞乐音响(600651)将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的投资者仍在继续联系我们办理起诉索赔手续。9月上旬,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又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一批投资者诉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案。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六、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进行在线咨询或留言,律师收到信息后会主动联系您。或者拨打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服务热线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准备资料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您不需要亲自出庭,只需要花费准备索赔资料的时间,后期律师将为您全权代理,有任何动态,律师将主动致电联系您。在您收到上市公司赔付款前,您不需要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索赔胜诉后,上市公司赔偿款将直接拨付到您本人。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七、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飞乐音响(600651)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赴 上海金融法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在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600651),且在2018年4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参与诉讼获赔。目前法院判决明确支持以上条件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未参加诉讼的可以积极进行诉讼索赔。在投资者获赔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挽回损失,勿失良机!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