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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300032)| 处罚已下达+业绩盈利+索赔征集中

更新时间:2022-01-25 | 阅读次数:[5275]


公司全称: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032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起诉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一、索赔条件

2019年12月312020年8月19日间买入金龙机电300032,且在2020年8月20日(含当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登记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决判为准。在投资者获赔之前,本律师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案情背景

2021510,金龙机电收到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发来的由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美欧分别出具的《告知函》,因信息披露事项,金龙集团、金美欧分别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2021年9月8日下午收市后,公司分别收到金龙集团管理人、金美欧发来的邮件及附件,获悉金龙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金绍平,金龙集团一致行动人金美欧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 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7 号)

2021 年 10 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公司分别收到金龙集团管理人、金美欧发来的邮件,获悉金龙集团、金美欧、金绍平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2021]2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处罚原因

2018 年8月15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由于可交债换股、徐某微主动减持、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减持金龙机电股份 72,294,202 股,占金龙机电总股本的 9.00%。2019年12月31日,金龙集团所持3.13%金龙机电股份被司法处置并完成股份转让权益登记。金龙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比例首次累计减少超过5%(含徐某微的主动减持)。上述事项发生后,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此后,金龙集团于 2020 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间因司法处置减持金龙机电股 份 800 万股,金美欧于2020年3月10日因司法处置减持金龙机电股份200万股。2020年8月19日,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就上述事项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处罚结果

对金龙集团、金美欧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报告、公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其中对金龙集团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金美欧处以 30 万元罚款; 对金龙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绍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证券律师分析

公开资料显示,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是微特电机和结构件生产厂商,属于电子信息产业,在微特电机领域深耕多年,技术及规模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公司主要从事马达、硅胶塑胶结构件及触控显示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在东莞、淮北、杭州、温州和深圳均拥有生产基地。公司产品主要包括微特驱动电机、震动马达、硅胶塑胶结构件、玻璃盖板、触摸屏、显示模组等,产品广泛用于可穿戴设备、智能手机、智能家居、汽车等领域。

正在推进金龙机电索赔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金龙机电信披不规范问题并非首次2016年10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金绍平妹妹金松英私自使用金龙机电公章授权东莞分公司分别为陈建龙、黄永贤提供最高额为600万元的担保。

2017年10月,金绍平私自使用金龙机电公章并以金龙机电名义对外出具担保书,为最高额为3.4亿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担保。金绍平未及时告知金龙机电上述重大事项,致使金龙机电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亦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金龙机电及金绍平在2018年12月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过警示函。

2018年10月,因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亏损16361.50万元-20451.87万元)、业绩快报(亏损19200.75万元)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亏损41856.29万元)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进行修正,深交所给予金绍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Tjoa Mui Liang以及时任财务总监林天雁通报批评的处分。

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3月10日,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比例有29.08%下降至20.08%,累计变动比例为9%,他们在合计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后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8月19日才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金龙集团、金美欧在2020年10月2021年1月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目前,金龙机电(300032)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责令承担行政责任,领取了罚单,但这只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奏。接下来的股民批量索赔,才是让上市公司为违法违规买单的“重头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金龙机电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索赔弥补损失。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9月30日,金龙机电股东人数约为2.78万户,这意味着众多投资者具有索赔资格。

 

六、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png


七、 投资者索赔全面启动

依照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金龙机电(300032)因信披违规而证监会处罚,投资者应当做好索赔准备。投资者索赔时应当注意被告数量以及法定的管辖法院(杭州中院)。该院办理证券索赔类案件效率较高,圆满处理了投资者与祥源文化(含赵薇等)之间的证券索赔系列案,本律师所代理的该批案件的判决赔付率为接近100%,调解赔付率为90%(调解率最高),并且已经全部实际赔付到位。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已有投资者在陆续联系我们进行索赔登记,我们将正式启动第一批索赔诉讼。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第25条法释.jpg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浏览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免费咨询律师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八、最新财报 

2021年1029日,金龙机电发布2021年三季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26亿元,同比增长13.7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68亿元,同比增加1852.41%;公司总资产为26.32亿;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4.5亿元

公司盈利且资产充裕对所有投资者(包括后期准备索赔的投资者)都是利好消息,并且会加大后期投资者实际获赔概率。

 

九、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十、后期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金龙机电(300032)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 杭州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一、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2019年12月312020年8月19日间买入金龙机电300032,且在2020年8月20日(含当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登记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决判为准。在投资者获赔之前,本律师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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