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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安(600654 中安消)| 二审终审胜诉,招商证券、会计师所连带赔偿——投资者可放心索赔!法院已受理相关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949 例
更新时间:2022-03-17 | 阅读次数:[7215]
公司全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654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一、索赔条件
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ST中安(600654原中安消),且在2016年12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已经确定可以通过诉讼获赔。目前股民诉讼时效非常紧张,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参与。
二、案情回溯
2016年12月22日,中安消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2018年1月15日,中安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这意味着证监会对中安消的违规事实已经初步调查清楚。
2019年4月1日,中安消再次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此次中安消放弃了听证等申请。
2019年5月30日,中安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处罚已落槌。
三、处罚原因
证监会对中安消处罚的原因,要追溯到2014年:中安科在购买中恒汇志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因中安消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其评估值存在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由此遭罚。
四、处罚结果
证监会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及40万元罚款,对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及顶格60万元罚款,对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及罚款,并对黄峰等9人处以警告及不等金额的罚款。
五、目前索赔诉讼的进展如何?
正在推进中安消索赔代理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中安消的虚假陈述案的索赔是上海金融法院的示范案例,本案值得注意的是,2家中介机构(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未被证监会处罚的情况下,需要为自身未尽到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勤勉之责而买单。
2020年11月9日,ST中安发布公告:上海金融法院下达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55538.88元,佣金和印花税人民币233.31元;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72189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72.19元;3、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显示,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瑞华会计事务所作为中安消聘任的审计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能时未尽审查之责,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一审不仅判决上市公司ST中安需要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求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5月20日,ST中安披露《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沪民终 666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初 104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初 1049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3、一审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上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 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 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6、驳回被上诉人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ST中安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 2020 年度对上述案件的相应金额部分计提了预计负债。
宋联民律师认为,以往中介机构在证券索赔类案件中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然而,此次招商证券并没有被行政处罚,在此前提下却要承担连带责任,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的确创立了先例。目前二审终审已明确招商证券及瑞华会计师须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投资者获赔带来希望。后续的索赔案件将进入快车道,获赔又多了一份保障。
证监会的行政罚单,依法构成了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的前奏和法律依据。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ST中安对外信息披露理应审慎、全面,但实际上却对财报“注水”的违规情形,多年来一直秘而不宣,造成投资者长期“信息严重不对称”,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可谓“难辞其咎”,收到证监会罚单也是罚当其过。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
六、ST中安的赔付能力怎样?
2021年8月17日,ST中安披露《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 1,949 例。 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 1,655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 637,960,344.66 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 292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 68,966,483.84 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 2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737,974.52 元。 近期不断有投资者联系宋联民律师,咨询ST中安索赔事宜。
2022年1月28日,ST中安发布2021年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实现归属净利润-14亿元至-10亿元,营业收入约26亿元,扣非净利润约-9.9亿元至-5.9亿元。由此看来,公司的经营情况非常不理想。虽然有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ST连带担责,但实事求是地说,尚未起诉的投资者确实应当抓紧了,时不我待。
自2017年5月3日起,上交所对“中安消”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原因是2016年度的财报,被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非标”审计报告,自此股票简称变为“ST中安”。
ST中安,曾经凭借专业的智慧城市系统集成和安保综合运营服务,让客户遍及全世界,其前身为飞乐股份,成立于1987年,并于1990年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SH600654),也是新中国的首批上市公司之一。2014年,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飞乐股份成功实现战略重组,2015年更名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更名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现名),公司名称的变更不会导致责任主体变化,对于投资者索赔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中安消在投资者蜂拥索赔的巨大压力之下,恐难逆天改命,去改写业绩。而招商证券在索赔案中的存在,似乎切实保障了投资者索赔胜诉之后的兑现能力,或可让人安心。
七、中安消的索赔截止期限
中安消的索赔截止期限将为2022年5月30日,逾期投资者将不能索赔。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网,直接与宋联民主任的团队联系索赔登记,通过诉讼索赔挽回损失。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检索自己是否符合索赔条件。中安消索赔系列案的法定管辖地是上海金融法院。起诉索赔时,投资者除了需要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中安科、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后的实际获赔概率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投资者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网,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八、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进行在线咨询或留言,律师收到信息后会主动联系您。或者拨打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服务热线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准备资料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您不需要亲自出庭,只需要花费准备索赔资料的时间,后期律师将为您全权代理,有任何动态,律师将主动致电联系您。在您收到上市公司赔付款前,您不需要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索赔胜诉后,上市公司赔偿款将直接拨付到您本人。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九、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大智慧、三房巷、宝利国际、大连控股、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科、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十、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ST中安(600654 原中安消)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赴上海金融法院办理立案、后期开庭,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ST中安(600654原中安消),且在2016年12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已经确定可以通过诉讼获赔。目前股民诉讼时效非常紧张,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参与。 挽回损失,勿失良机。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 s17702511800)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