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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600777)| 二次处罚已下达 + 未及时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后又爆25亿违规担保 + 本律师机构已率先启动索赔立案!

更新时间:2022-04-01 | 阅读次数:[3551]

公司全称: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777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股民做好索赔准备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1)凡在 2017.10.172018.12.18 买入新潮能源(600777)股票,并且在 2018.12.18晚间 仍然继续持有这只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2)在 2022.4.1 之前买入新潮能源(600777)股票,并且在2022.4.1晚间 仍然继续持有这只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均可联系律师参与索赔登记。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决判为准。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一)第一次违规被调查(正式处罚已下达)

2020.5.29晚间,新潮能源因涉及恒天中岩诉讼事项(担保未披露),已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同日收到《调查通知书》的还有时任董事长黄万珍、前任董事兼总经理胡广军、前任监事杨毅。证监会正式启动调查,意味着已经锁定新潮能源的违规线索。

2021.9.3晚间,新潮能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_这意味着证监会对新潮能源信息披露违规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走完陈述、申辩、听证的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正式下达处罚决定。

2021.12.24晚间,新潮能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进一步印证了投资者索赔的正当性,增强了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的法理依据。

(二)第二次违规被调查(正式处罚已下达)

2022.4.1,新潮能源再次收到证监会下达的《立案告知书》,这意味着新潮能源因新的违规事实线索被证监会锁定。

在2022.4.1下午投资者的询问回复中,新潮能源董秘回复称,公司2022.3.31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但监管部门未明确告知具体违规事项。据(我们)公司内部了解,截止本回复为止,公司现任董事、监、高无人收到《立案告知书》。同时,公司也关注到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德奥)于2022年2月18日亦公告披露收到了内容一致的《立案告知书》,因此推测本次立案事项大概率与公司涉及的“广州农商行案件”相关,具体请详见公司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后续如有相关进展,本公司将及时依照规则进行披露。

2022.10.24晚间,新潮能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意味着证监会对新潮能源信息披露违规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走完陈述、申辩、听证的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正式下达处罚决定。

2022.12.29晚间,新潮能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新潮能源第一次被处罚的案情背景——违规大事记(时间线)

2016.6.1,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5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恒天龙鼎出资5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新潮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

2016.6.13,恒天龙鼎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正和兴业承诺将回购恒天龙鼎持有的上述基金份额。

2017年10月间,恒天中岩受让上述基金份额,并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将回购该基金份额。该《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应当支付的回购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10.14,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事后查明)。

2018.12.18,新潮能源收到北京高级法院《应诉通知书》,上述担保纠纷随回购案件纠纷一同进入诉讼,新潮能源被恒天中岩(原告)追加为被告,并被要求对61333万元回购款及违约金合计67682万元承担连带担保的偿付责任。

2018.12.18,上交所发出《涉诉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就上述担保纠纷及担保案值67682万元,要求新潮能源就“担保事项的签章人及知情人情况”以及“为第三方的回购款提供担保的原因”等10个疑问,向公众披露、答疑。

2018.12.20,新潮能源称,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冻结原因为上述担保纠纷案件,多家银行账户资金合计2958万元已被北京高级法院冻结(约占公司货币资金总额9.51亿元人民币的3.11%)。

2018.12.26,新潮能源对上交所的问询函进行回复:应时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黄万珍和时任总经理胡广军的要求,公司曾于2017年10月在一份名为《保证合同》的文件上盖章,但未对用印文件留底,并且《保证合同》未遵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规定,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现任高管层该笔担保不知情,亦不排除他人伪造公章等情况,公司无法确认案涉担保是否属实,公司已报案,但公安机关尚未就是否正式立案侦查做出明确答复。

2019.4.26,新潮能源发布的《年报》显示: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尚未就是否正式立案侦查作出明确答复。

2019.5.22,上交所发出《年报问询函》,要求新潮能源披露上述涉诉事项进展,明确说明相关责任方。

2019.6.11,新潮能源对《年报问询函》回复称,公司尚未收到开庭通知,公司将根据案情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前公司已报案并且已收到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经自查,公司现任高管层均表示对案涉担保事项不知情。时任高管层除监事杨毅之外,其他人员均表示不知情。

2020.4.28,上交所发布《2019年报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就前期担保纠纷案件,要求新潮能源补充披露最新进展情况。

2020.5.12,新潮能源回复以上《问询函》称,公司已于2020年3月份收到最高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正和兴业对本案一审管辖异议裁定提起的上诉请求,北京高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后续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5.30,新潮能源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 20043 号)。因新潮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同日收到《调查通知书》的还有公司前任董事长黄万珍、前任董事兼总经理胡广军、前任监事杨毅。

2021.4.6,新潮能源公告称,北京高院已下达《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初 59 号,原告恒天中岩已于2021年3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北京高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这意味着新潮能源已不再是该案被告。

2021.12.25,新潮能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潮能源的违规事实,对受损投资而言,已完全具备“可索赔性”。

根据以上违规情形,证监会决定:(一)对新潮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二)对黄万珍、胡广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三)对杨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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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目前新潮能源还面临着另一桩大额担保案件,使公司资金流动性面临重大压力。

据悉,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并未说明涉嫌信披违规的具体事项。对此,公司在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表示:“据公司内部了解,截止本回复为止,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人收到《立案告知书》。同时,公司也关注到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德奥)于2022 年 2 月 18 日亦公告披露收到了内容一致的《立案告知书》,因此推测本次立案事项大概率与公司涉及的‘广州农商行案件’相关。后续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依照规则进行披露”。

2022年2月初,广州农商行起诉包括新潮能源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定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据了解,2017.6.27,广州农商行曾与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规模为25亿元,预计期限为48个月。2017.6.28、2017.8.3,广州农商行通过国通信托分两笔向华翔公司累计提供贷款25亿元,并根据《差额补足协议》,由新潮能源等主体提供担保。华翔公司应于2018.6.28归还本金5000万元、2019.6.28归还本金1亿元而未归还,截至起诉之日,未偿还任何债务,差额补足义务人、股权质押人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而广州农商行将相关方告上了法庭。

不过,新潮能源并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新潮能源表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已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由于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时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证券律师分析

新潮能源始建于1985年,1996年1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经过近几年的战略调整,公司主业已从原来的房地产、建筑安装、电缆等传统产业转型至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

新潮能源第二次正式处罚文件已下达,经查明,新潮能源的违规事项为:

    2017.6.27,广州农商行、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该事项的相关情况。

对于新潮能源的申辩,即公司本身没有主观过错,违规担保系时任董事长黄万珍与广州农商行的越权共谋,证监会依旧表面,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潮能源履行临时披露义务的时点应为签署《差额补足协议》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新潮能源还应当依法在之后的有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差额补足协议》及其履行情况。而且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万珍代表公司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公司未严格执行公章管理、对外担保等制度,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直专业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表示,新潮能源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5 年《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已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构成 了2005 年《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新潮能源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索赔弥补损失。

、最新财报

2021.10.30,新潮能源发布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显示:报告期内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997亿元,同比增长446.8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994亿元。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23.64亿元。

2022.1.26,新潮能源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显示:报告期内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8.5亿元。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53亿元。

2022.10.28晚间,新潮能源发布三季度业绩公告称,2022年前三季度营收约67.4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6.44亿元。

公司业绩盈利,净资产充裕,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后期索赔实际获赔概率。

六、投资者可做好索赔准备

目前,新潮能源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已有不少投资者通过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网联系律师,就第一次违规处罚委托诉讼代理,尚未起诉的受损投资者仍可跟进索赔。投资者亦可就新近披露的第二次违规处罚事项,继续咨询索赔事宜,并在律师的指导下准备索赔资料。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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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加律师微信,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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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准备索赔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新潮能源(600777)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3、北京金融法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八、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官方服务网,进行在线咨询或留言,也可以拨打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服务热线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您不需要亲自出庭,只需要花费准备索赔资料的时间,后期律师将为您全权代理,有任何动态,律师将主动致电联系您。在您收到上市公司赔付款前,您不需要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索赔胜诉后,上市公司赔偿款将直接拨付到您的银行卡中。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九、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1)凡在 2017.10.172018.12.18 买入新潮能源(600777)股票,并且在 2018.12.18晚间 仍然继续持有这只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2)在 2022.4.1 之前买入新潮能源(600777)股票,并且在2022.4.1晚间 仍然继续持有这只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均可联系律师参与索赔登记。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决判为准。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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