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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索菱(002766 索菱股份)|处罚已下达 + 投资者一审胜诉 + 火热征集中
更新时间:2022-04-28 | 阅读次数:[4257]
公司全称: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66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索菱(002766 索菱股份)股票,且在2019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登记。在投资者获赔之前,本律师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案情背景
2019年4月26日,*ST索菱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字[2019]09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0年4月10日,*ST索菱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9号)。
2020年12月10日,*ST索菱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5号)。
三、处罚原因
根据证监会下达的处罚文件,*ST索菱(002766)主要违法行为有:(一)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三)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四、处罚结果
基于以上违规情形,证监会已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索菱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二)对肖行亦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处以3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的罚款;(三)对叶玉娟、钟贵荣、王大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四)对郭小宝、黄子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五)对童方义、吴文兴、邓庆明、林晓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六)对郑晓明、苏奇木、魏丙奎、邓先海、蔡春喜、谌勇超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的罚款;(七)对魏有国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五、证券律师分析
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1月,并于2015年6月上市,是一家专业从事CID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并以此为基础向客户提供专业车联网硬件及软件服务和自动驾驶开发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车联网产品、汽车辅助驾驶产品、自动驾驶产品、后台服务等。
正在推进*ST索菱股票索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目前距离证监会下达正式处罚文件已经过去了4个多月,投资者陆续已经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索赔。证监会的罚单说明,*ST索菱已经严重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63条,构成了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的严重情形。
但证监会的一纸行政罚单,只是引起投资者触发民事索赔诉讼的依据和前奏,接下来,*ST索菱如何面对众多投资者的诉讼,才是重头戏。律师认为,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已经极大概率具有索赔权。
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ST索菱(002766)自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财务数据造假,通过虚构海外业务、伪造回款单据,共虚增利润逾8亿元,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列其他应收款等名义向非供应商转出款项8.7亿元,这一系列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的信息长期秘而不宣,并导致投资者长期“信息不对称”,索菱股份虽已领到证监会的行政罚单,但这只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奏,对于众多投资者可能陆续起诉的索赔案件,如何积极应诉,才是索菱股份后期需要应对的关键问题。
广大投资者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准备起诉,*ST索菱(002766)后期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
2022年4月27日,索菱股份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2020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2020〕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多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24日深圳中院分别对部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案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在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后,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金额为5,471,854.80元。截至本报告批准之日,共有89名投资者向深圳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起诉金额共计约为20,392,733.70元。其中,深圳中院已裁定准许2名原告撤回起诉;尚未判决的金额为12,781,943.99元。对于上述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索赔形成的债权,经法院判决后,根据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鉴于目前存在尚未起诉的投资者,公司经委托专业机构针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所面临的投资者索赔规模和公司可能的赔偿额。公司经委托专业机构结合司法实践,通过整体分析与论证,经测算预估公司承担的整体损失额为74,310,073.15元。公司针对投资者诉讼共计确认了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74,310,073.15元。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宋联民主任提醒: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投资者应当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ST索菱(002766)系列案的法定管辖地是深圳中院。该院办理债权索赔类案件的审理效率挺高,曾经成功审理过类似证券维权案件多起。投资者后期如果起诉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投资者可以先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联系律师助理,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六、业绩亏损
2022年4月26日,*ST索菱发布公告,向深交所递交了关于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公司称,前期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不存在,公司2020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及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已消除;公司因前期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被冻结的基本银行账户及部分其他账户已解除冻结,前期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当前已不存在。经初步核查后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2021年,*ST索菱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6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6.7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13.78亿元,所有者权益为6.4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6.45亿元。2022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9亿元,同比增长12.11%;归母净利润为亏损391.25万元,亏损同比收窄95.64%。
2022年4月27日,*ST索菱披露一季报,公司2022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9亿,同比增长12.1%;实现归母净利润-391.2万,上年同期为-8976.8万元,亏损幅度收窄。
七、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八、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拨打全国服务热线联系律师助理,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九、后期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ST索菱(002766)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赴深圳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索菱(002766 索菱股份)股票,且在2019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登记。在投资者获赔之前,本律师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