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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新亿(600145 新亿股份)|处罚已下达 + 五次违规被调查 + 乌鲁木齐中院管辖 + 或有退市风险

更新时间:2022-01-26 | 阅读次数:[7261]

       公司全称: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145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一、索赔条件

(一)凡在 2010年6月25日 至 2015年12月10日 之前买入退市新亿(600145)股票,且在2015年12月10日 晚间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二)凡在 2019年5月9日  2021年1月27日 之间买入退市新亿(600145)股票,且在 2021年1月27日 晚间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目前部分投资者已经参与索赔登记。在投资者获赔之前,本律师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案情背景

第一次被处罚

2020.05.26退市新亿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02.02,退市新亿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

2021.06.29,退市新亿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第二次被处罚

2020.05.26退市新亿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02.02,退市新亿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

2021.06.29,退市新亿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三、处罚结果

根据公告,证监会已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退市新亿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 对黄伟警告,并处罚款 90 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 对雷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 万元; 四、 对庞建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 万元; 五、 对刘鹏、李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0 万元; 六、 对陶维平、程兴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0 万元; 七、 对刘名旭、郑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5 万元; 八、 对宋小刚、李季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 万元。


四、证券律师分析 

正在推进退市新亿股票索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这不是该家公司第一次被证监会调查。

第一次调查:2014年6月18日,当时退市新亿原名称为*ST国创,即已接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一年后的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查明存在数项信披问题,被罚款30万元。这是第一次调查和处罚的经过。

第二次调查:2015年12月28 日,退市新亿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1月5日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1号)。证监会查明,截至2015年12月11日《重整计划》(草案)公布之日,公司实际负债为23亿负债,另有8.2亿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及3.132亿元的违规担保未依法披露。2021年6月29日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1人被牵连处罚,董事长被罚10年市场禁入。

第三次调查:2019年5月11日,退市新亿因未及时披露2019年一季报,接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并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次调查:2020年5月26日,退市新亿再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4月12日,退市新亿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就退市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 2019 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作出处罚。 

第五次调查:2021年1月18日,退市新亿又一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10月22日晚间,退市新亿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显示,退市新亿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营收低于1000万元,2019年由盈转亏,2018年、2019年年报均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公告称,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上交所随即发布监管工作函表示:“公司公告的相关表述不真实、不准确,请公司及时予以更正。公司股票可能被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对投资者影响重大。”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本次索赔的启动,针对第二次调查,即退市新亿对“实际负债为23亿负债,另有8.2亿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及为关联方(深圳快成达)提供的3.132亿元的违规担保未依法依规披露”这一违规事项展开索赔,索赔的时段(索赔条件)也由此确定。

证监会的罚单说明,退市新亿已经严重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九条,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但证监会的一纸行政罚单,只是引起投资者触发民事索赔诉讼的依据和前奏,接下来,这家已退市的上市公司如何面对众多投资者的诉讼,才是重头戏。律师认为,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已经极大概率具有索赔权。 

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而言,信息披露理应严谨、慎重,但退市新亿未能及时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规定,造成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收到证监会的罚单也是罚当其过。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

广大投资者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准备起诉,公司后期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律师正在分批次审核投资者已经寄来的索赔资料通知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办理委托手续接下来将分批提交法院起诉后续投资者的索赔征集仍在火热进行中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第25条法释.jpg

投资者应当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退市新亿(600145)系列案的法定管辖地是乌鲁木齐中院。投资者后期如果起诉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

投资者可以加律师助理微信或者直接联系宋联民律师,免费咨询律师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png


六、最新财报

2021年10月30日退市新亿披露2021年三季度报,报告期内:退市新亿实现营业总收入2.826亿元,同比增2732.6%;归属净利润280.4万元,扣非净利润280.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5.425亿元。公司业绩盈利,净资产充裕,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后期胜诉后实际获赔概率。


 七、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进行在线咨询或留言,律师收到信息后会主动联系您。或者拨打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服务热线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准备资料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您不需要亲自出庭,只需要花费准备索赔资料的时间,后期律师将为您全权代理,有任何动态,律师将主动致电联系您。在您收到上市公司赔付款前,您不需要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索赔胜诉后,上市公司赔偿款将直接拨付到您本人。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八、后期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退市新亿(600145)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 乌鲁木齐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九、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一)凡在 2010年6月25日 至 2015年12月10日 之前买入退市新亿(600145)股票,且在2015年12月10日 晚间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二)凡在 2019年5月9日  2021年1月27日 之间买入退市新亿(600145)股票,且在 2021年1月27日 晚间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目前部分投资者已经参与索赔立案起诉。在投资者获赔之前,本律师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只要起诉就可以大概率获赔,以挽回损失。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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