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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永林(000663永安林业)| 处罚已下达 + 业绩盈利 + 福州中院 + 索赔征集

更新时间:2022-01-29 | 阅读次数:[5257]



公司全称:福州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663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股民做好索赔准备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加入索赔群做好索赔准备)

诉讼时效:                                     

 

一、索赔条件 

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含当日)买入*ST 永林 (永安林业000663)股票,并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得索赔。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二、案情背景

2021年2月19日,福州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闽证调查字 2021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年8月9日,永安林业收到证监会福州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4 号)。

2021年8月21日,永安林业收到证监会福州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3 号)。


三、处罚原因

(一)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度,福州永安市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森源,系福州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安林业全资孙公司)通过对某些项目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提前确认营业收入27783954元,提前确认营业成本20976048.96元,导致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27783954 元 , 虚增营业成本15842388.69元,虚增净利润7880072.7元,占当年净利润129117934.69元的比例达6.10%。同时导致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减营业收入27783954元,虚减营业成本20084396.10元,虚减2017年净利润4864899.61元,占当年净利润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6.83%。

(二)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度,福州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森源,系永安林业全资子公司)及永安森源对通过某些项目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提前确认营业收入77595800.84元,虚增营业收入7005392.40元,提前确认营业成本36962416.25元,导致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84601193.24元,虚增营业成本36962416.25元,虚增利润43068852.95元。

结合上述 2016 年度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延迟结转营业成本等相关事项对 2017 年度的影响,福州森源与永安森源上述事项导致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56817239.24元,虚增营业成本16878020.15元,虚增净利润27436740.1元, 占当期披露净利润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38.49%。


四、处罚结果

基于以上违规情形,证监会决定一、对永安林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吴景贤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律师分析

福州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4年1月,并于1996年12月上市,是全国首家以森林资源为主要经营对象的上市公司,已形成了集“森林培育、木材采伐、人造板制造”为一体的全国林业行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集团。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主任指出,虽然2021年2月证监会才对永安林业立案调查,但实际上早在2020年5月7日福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州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责令公开说明措施决定》文件中,就已经对永安林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揭示,其文件中指出永安林业存在以下问题:(1)虚构收入、提前确认收入及延迟结转成本。(2)重大资产重组中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证监会的罚单说明,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严重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但证监会的一纸行政罚单,只是引起投资者触发民事索赔诉讼的依据和前奏,接下来,永安林业如何面对众多投资者的诉讼,才是重头戏。律师认为,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已经极大概率具有索赔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永安林业和相关责任人员索赔。公开数据显示,或有约1万名投资者具有索赔资格。

 

六、最新动态

2021年10月25日,*ST永林发布《2021年三季度报告》。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200万元,同比增长240.1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277万元,同比增长198.14%;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14.0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6.885亿。

永安林业 (000663)业绩盈利,利润增速亮眼,公司净资产不少,对于所有投资者都是好事,而且对于受损投资者后期索赔成功后实际获赔有保障。

 

七、投资者可做好索赔准备

广大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准备起诉,*ST永林(000663,永安林业)后期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律师机构正在审核投资者索赔资料,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接下来将向管辖法院分批次递交索赔案件,后续的索赔征集仍在进行中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印花税利息 与预缴的 诉讼费 等,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ST永林(000663)系列案的法定管辖地是福州中院。投资者如果起诉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浏览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免费咨询律师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八、准备索赔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ST永林 (000663)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3、身份资料:方便到或在 福州 的投资者,后期请准备身份证原件到  福州中院 现场核对;外地投资者需到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150元,半小时即可办理完毕),供法院立案时核对身份信息。


九、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拨打全国服务热线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十、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佛山照明案、海润光伏案、振兴生化案、华锐风电、京天利、大智慧、上海顺灏、安硕信息、三房巷、宝利国际、大连控股、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嘉寓股份、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衡胜律师事务所.jpg

 

  十一、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含当日)买入*ST 永林 (永安林业000663)股票,并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得索赔。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目前,投资者索赔已全面启动,部分投资者已联系律师做好索赔登记,在律师的指导下准备索赔资料,挽回损失,勿失良机!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  s17702511800)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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