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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股份(002070)| 本所代理的“众和退”投资者获得一审胜诉 法院判决全额赔偿

更新时间:2020-10-12 | 阅读次数:[694]

案件回顾


2017年9月11日晚间,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董事会秘书詹金明、财务总监黄燕琴开展调查。

2018年5月29日晚,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虚假陈述,证监会对众和股份等主体顶格行政处罚。证监会查明众和股份的违法事实为:

一、2016年、2017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众和股份未按规定计提(子公司金鑫矿业)逾期贷款的罚息,导致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度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1、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

2、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的情况

3、未及时披露订立转让子公司股权的重要合同的情况

4、未及时披露公司董事长许建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一审判决情况(以下为判决书部分段落):

关于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有无因果关系的问题。依照《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众和股份股票且在揭露日之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而遭受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若其损失是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则相关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应予扣除。关于系统性风险所致损失的扣除问题。系统风险是整个证券市场以及所有投资者共同面临的问题,投资者因系统风险所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本案中,投服中心在参考中小板综合指数、有色金属行业指数、锂行业指数的基础上,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对每个投资者持股期间的个股跌幅与大盘、行业指数跌幅进行对比,以确定各投资者是否存在部分损失是因系统风险所致以及扣除比例。该计算方法不仅充分考虑了投资者买入股票数量和指数波动因素,还能充分考虑不同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计算结果客观公正,故本院对投服中心关于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的认定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众和股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对于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6年2月15日之后、揭露日2017年9月12日之前购入众和股份股票,且在此之后卖出或直至基准日2017年12月18日仍持有该股票而遭受的损失,在扣除系统风险所致损失后,被告众和股份应予赔偿。本院委托投服中心对原告损失进行核算,该核定意见以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原告买入均价,以同步指数对比法计算系统风险扣除比例,均符合《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核定意见,原告因众和股份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投资损失为1242800.42元。因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金额为1368163.69元,扣减不符合本案索赔条件的损失,众和股份应向原告支付的赔偿款数额为1242800.42元


受损投资者可继续起诉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提醒投资者,众和股份虽已于2019年7月9日被深交所摘牌退市,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继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一审判决:2016年2月15日至2017年9月11日之间买入,且在2017年9月11日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进行起诉索赔。

尚未报名的投资人,如果符合前期索赔条件,建议尽快报名。诉讼时效将截至2021年5月30日,已报名并办理委托手续的投资者,我们将代理委托人继续到法院立案,进行索赔,请大家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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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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