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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002288)| 本所代理的多批次投资者已获得一二审胜诉,诉讼时效已届满
更新时间:2020-12-20 | 阅读次数:[842]
目前,投资者集体索赔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代理工作已经圆满结束。该案的诉讼时效已于2020年12月中旬届满,此后投资者如果再起诉,将丧失胜诉权。
2017年12月16日,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虚增利润,证监会对其行政处罚。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超华科技涉及的主要违规行为是: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4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达)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2,770,505.13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 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宋联民主任在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下达后随即启动了多个批次的索赔代理工作。一审广州中院和二审的广东省高院均判决投资者获得胜诉,此前已经有大量股民获得赔偿。根据超华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支付投资者诉讼赔偿款 5,874.26万元。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超华科技投资者索赔案,都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超华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已经赔偿到位,案件已经圆满代理结束。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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