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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002411)| 2023年公司及实控人又被立案调查 + 第一次违规索赔案的二审已胜诉且判赔比例较高 + 目前有3个时段可索赔 + 西安中院管辖此案 + 经营状况不佳 + 多位股民提起诉讼

更新时间:2022-08-30 | 阅读次数:[6382]

公司全称: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411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已确定可以获赔) 

诉讼时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索赔条件 

(一)凡在 2016.4.26  2020.3.25  买入延安必康(002411)股票,且在 2020.3.25 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二)凡 2021.10.29  2022.4.30  买入延安必康(002411)股票,且在 2022.4.30 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三)在 2023.4.15 之前买入延安必康(002411)股票,且在 2023.4.15 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参与索赔登记。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即可联系律师参与索赔登记。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在投资者获赔之前,本律师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早在证监会下达处罚结论时,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即已代理部分投资者展开起诉,目前一审示范胜诉判决已下达!

 

二、案情背景

(一)第一次违规,被证监会调查、处罚

2020年3月25日,延安必康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陕证调查字2020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延安必康的违规线索。

 2020年8月17日,延安必康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4 号),这意味着证监会对延安必康信息披露违规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2020年10月15日,延安必康收到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该处罚决定构成了投资者依法索赔的法理依据,由此拉开了投资者按照民事特殊侵权程序起诉索赔的序幕。

(二)第一次违规的处罚原因、结果

一直在代理延安必康索赔案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说,在延安必康因第一次违规被调查接近7个月之后,延安必康终因涉嫌“三大信披违规事件”被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引起了大面积投资者进行索赔诉讼。

处罚文件已查明,延安必康第一次违规存在以下违规:(1)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2015年报》《2016年报》《2017年报》《2018年报》未披露控股股东等40多亿元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2)相关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相关年报披露的货币资金账实不符,虚增货币资金。(3)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年报》《2016年报》《2017年报》《2018年报》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报》《2016年报》《2018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 

 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 一、责令延安必康改正,警告,并处 60 万罚款; 二、对李宗松等25人分别警告,并处以不等金额的罚款。

(三)第一次违规之后,投资者索赔案的进展动态

2020年3月26日,延安必康披露了《关于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当天,该股开盘即跌,午后更是直接跌停。而后股价持续震荡下跌,曾在4月28日跌至7.48元,对比3月25日收盘价9.82元,下跌幅度高达23.8%。

2020年10月,证监会处罚下达之后,前期亏损投资者已委托律师将延安必康诉至西安中院,此后陆续分批次开庭,庭审主要围绕以下五个争议焦点进行:1、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该如何确定:2、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延安必康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3、本案的系统性风险是否应当扣除?扣除的标准是什么。法庭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此后围绕该焦点在法庭辩论环节继续展开辩论。

一审判决中,西安中院认为,延安必康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对受侵权的投资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委托中证法律服务中心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原告投资者的股票买入均价,并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计算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

2021年1118日上午,继示范案例一审判决公布后,又有一批延安必康投资者索赔案在西安中院开庭。此次开庭程序显得比之前同类案件略简便,对于一审示范判决已作出的事实认定就未再展开,这也体现了前期示范判决对类案的示范效应。目前,延安必康案件仍在索赔诉讼时效内,尚未起诉的投资者仍可跟进起诉。该索赔案件二审已胜诉,投资者不必犹豫,可以尽快加入!本律师机构新代理的一批投资者已有序立案且正在陆续开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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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图:本律师机构代理大批投资者索赔,上图为开庭通知】

(四)2023年又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3.4.15午间,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与此同时,*ST必康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李军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受上述几个消息影响,4月17日,*ST必康一字跌停,报5.13元/股,总市值78.61亿元。这说明二级市场对该消息的负面反馈,符合揭露日之后股价的正常走势,也符合一只可索赔股票的股价指征。

  此前深交所曾于4月14日向*ST必康下发关注函,要求年审机构说明本次变更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原因,要求年审机构说明目前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进展情况。要求公司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2022年年报编制及披露工作的具体影响,并充分提示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等。

  *ST必康最近可谓是祸不单行。3月21日,*ST必康公告,收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ST必康独立董事田阡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相关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ST必康、时任董秘韩文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延安必康再发生第二次违规,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

  2021年12月31日晚间,延安必康因违规再收证监会《行政机关措施决定书》《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两份文件,直指延安必康存在新的违规情形:

 1、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相关信息披露违规。① 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归还相关信息。2020.9.18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全部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所称“控股股东已通过现金方式全部归还占用资金”内容失实,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的方式,除现金外还包括以资抵债、往来款抵账等,且部分占用资金仍未归还;② 2020年10月以来,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新的资金占用,尚有余额0.75亿元,但未在2020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

2、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20年9月,延安必康收购“北盟物流”,但该公司在收购前为控股股东、实控人提供过担保,合计金额27.96亿元,上述担保至今仍在担保期间,但未在2020年报、2021半年报中披露。2021年5月,延安必康控制的“福迪医药”以其0.8亿元定期存单,为“邦华国贸”提供质押担保,亦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2021年3月,延安必康与“延安城建”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控制的“北盟物流”与“鼎源投资”发生股转合同纠纷,上述2起案件涉诉额高达13.1亿元,已达到临时披露标准,但公司直至2021.6.17才在《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披露。

4、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延安必康将“18必康01”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中的2.16亿元、1亿元、0.4亿元分别于2018年5月2日、5月7日、5月8日通过子公司“陕西必康”账户转入“松嘉医药“账户,未用于约定用途。另外,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在收到“18必康01”6.97亿元募集资金后,一次性转入公司一般户进行使用,未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存储、划转,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延安必康第二次涉嫌信披违法违规,投资者索赔案件已有判决,目前法院并不支持该时段的索赔。投资者对该时段的索赔需谨慎。

四、第三次信息披露违规——2021年度业绩预报,出现重大失实

2021.10.28晚间,延安必康发布2021年《业绩预告》,预计业绩扭亏,且归母净利润为9.5至10亿元,同比增长189%至193.4%。然而,2022.4.29晚间,延安必康再披露《业绩快报》,归母净利润陡然变为(负)8.8亿元,前后业绩差距达到18亿元以上,与业绩预告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对于大幅修正业绩原因,延安必康归结于2点,一是对不良应收账款计提了大额坏账准备,二是需要计提各项资产减值。由于此前披露的2021年业绩预告信息极不准确,且业绩修正也是严重滞后,延安必康没有对年度业绩尽到客观、谨慎估计的职责,也未能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因而被证监会于22.5.9晚间下达了《行政机关措施决定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

 

五、律师分析 

一直从事延安必康投资者索赔案代理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延安必康在2020年初因为蹭疫情热点股价短期走高,随后就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当初让投资者颇感意外的是,延安必康除了蹭热点的信披违规外,竟然还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高达近50亿的资金和虚增货币资金的违规行为。在二级市场上,延安必康股价异动频频,让高位买入的投资者叫苦不迭。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20.3.31股东数约为8.06万人,截至2022.9.1股东数约为9.5万人,这意味着众多投资者或具有索赔资格。 

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延安必康(002411)信息披露管理混乱,对可能造成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的信息长期秘而不宣,导致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延安必康因第一轮违规而遭到证监会处罚,实属罚当其过。证监会的罚单,只是延安必康承担民事责任的前奏。目前因第一轮违规而率先提起诉讼的一审投资者早已胜诉,一审法院支持的获赔率,根据投资者的不同情况,经过法院委托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资者损失鉴定,本案大多数原告的系统性风险较低,预计获赔比例较高,目前如何应对二审开庭,是延安必康必须考虑的关键问题。大批量的投资者持续跟风索赔将是后期的“重头戏”。对于尚未起诉的投资者来说,早准备,早立案,早开庭,早判决和早获赔,才是索赔之道。

20211012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延安必康于202141日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起诉状》等有关证据材料,涉及458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起诉,诉讼金额约合9155元。

*ST必康发布一季报,2023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2.11亿元,同比下降46.41%;归母净利润-1.49亿元,上年同期净利润为2.7亿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97元。

*ST必康2022年实现营业总收入81.06亿元,同比增长5.78%;归净利润-11.68亿元,较去年同期亏损增加3.46亿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73元。

律师提醒曾经投资延安必康或是现在仍持有延安必康的投资者,应当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延安必康索赔系列案的法定管辖地是西安中院。该院曾经成功审理过类似民事证券维权案件多起,包括东盛科技案件的调解与强制执行,早在2012年就成为经典案例。投资者起诉索赔时,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投资者可以先联系律师助理或者宋联民律师,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多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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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投资者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起诉,延安必康(002411)后期不会主动赔付受损的投资者。目前仍有各地股民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咨询索赔资料准备事宜。律师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切勿在沉默、观望和不作为中错过诉讼时效,而白白丧失索赔损失的权利。 

  

六、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围海股份、金正大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七、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拨打全国服务热线联系律师助理,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八、后期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延安必康(002411)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赴西安中院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一)凡在 2016.4.26  2020.3.25  买入延安必康(002411)股票,且在 2020.3.25 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二)凡 2021.10.29  2022.4.30  买入延安必康(002411)股票,且在 2022.4.30 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三)在 2023.4.15 之前买入延安必康(002411)股票,且在 2023.4.15 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参与索赔登记。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即可联系律师参与索赔登记。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在投资者获赔之前,本律师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收藏本文,共享最新索赔动态】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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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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