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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002370)|投资者索赔案件一审已胜诉 + 处罚已下达 + 绍兴中院受理 + 受损投资者索赔还可加入
更新时间:2021-05-18 | 阅读次数:[4316]
公司全称: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370
索赔理由: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股民做好起诉索赔的准备
目前状态:起诉准备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索赔条件
在2017.4.22至2019.12.31期间买入亚太药业(002370)股票,且在2020.1.2当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登记,目前索赔正式启动。在投资者实际获赔之前,本律师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案情背景
2019.12.31,亚太药业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42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2.26,亚太药业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2 号)。
2021.4.21,亚太药业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 号)。
三、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亚太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5 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乐清迈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莱森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文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2016 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0,053.27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6,470.9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351.73 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 11.65%、12.37%和 23.29%。(3)2017 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0,186.0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370.78 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 16.26%、16.96%和 31.08%。(4)2018 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0,817.3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687.03 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 13.54%、14.73%和 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 一、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任军、陈尧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吕旭幸、何珍、沈依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四、对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 万元罚款; 五、对钟婉珍、平华标、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任军、陈尧根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任军、陈尧根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
四、最新财报
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2.34亿元,同比增长7.29%;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8138.47万元,较上年同期亏损减少1372.44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15元。
五、律师分析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浙江亚太制药厂,创办于1989年,2001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于2010年3月16日在深交所正式挂牌上市。公司拥有片剂(含青霉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透皮贴剂(激素类)、冻干粉针剂、粉针剂(头孢菌素类)、阿奇霉素、罗红霉素等11个通过国家GMP质量体系认证的现代化制药生产车间,共拥有药品批准文号97个。2020年年报显示,亚太药业的主营业务为医药制造业务,包括化学制剂、化学原料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正在推进亚太药业股票索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亚太药业子公司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连续3年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高达1.7亿元,导致亚太药业财务报表3年造假,目前亚太药业涉嫌信披违规的违法事实已经查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初步判断,索赔条件可暂定为:在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收市前买入亚太药业(002370)股票,并且在2020年1月2日当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
证监会的行政罚单,只是引发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的前奏和依据。在证券索赔领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并行不悖的,接下来,亚太药业(002370)如何面对众多投资者的诉讼,才是“重头戏”。律师认为,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已经大概率具有索赔权,目前证监会已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可以启动正式索赔诉讼。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法院从众多案件中选择少数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经过一年时间的审理后,判决亚太药业对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买入亚太药业股票的投资者(与胜衡的时段一致),之后因为持有或卖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所谓示范性判决机制,是指法院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在事实和法律争议点方面具有共通性和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判决案件生效后,已经被示范性判决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和法律,平行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可以主张直接适用,避免了当事人重复举证的繁琐。因此亚太药业有了示范性案件的胜诉判决后,后期的证券索赔案件的处理流程按理来说会加快,对于索赔的投资者来说是个好消息。
根据二级市场历史交易数据,案涉期间共计650个交易日,亚太药业最高价为35.74元,交易均价为12.64元。被立案调查之后,其股价迅速回落至7元左右,股价前后落差较大,期间换手率累计 1334.18%。据此推算,符合维权条件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广大投资者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起诉,亚太药业(002370)后期不会主动赔付受损的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与预缴的 诉讼费 等,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多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目前,不断有来自全国各地股民朋友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咨询索赔资料准备事宜。律师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切勿在沉默、观望和不作为中错过诉讼时效,而白白丧失索赔损失的权利。
投资者应当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亚太药业(002370)系列案的法定管辖地是绍兴中院。起诉索赔时,投资者除了需要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投资者参加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加律师微信,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六、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金正大、香溢融通、延安必康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七、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证据材料给宋联民主任的证券索赔团队,异地的投资者也可以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宋联民主任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八、后期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亚太药业(002370)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身份资料:方便到或在 绍兴 的投资者,后期请准备身份证原件到 绍兴中院 现场核对;外地投资者需到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150元),供法院立案时核对身份信息。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在 2017.4.22 至 2019.12.31 买入亚太药业(002370)股票,且在 2020.1.2 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具有索赔资格。目前索赔登记正在火热进行中。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 s17702511800)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