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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600830)| 投资者一审、二审均获胜诉 + 宁波中院管辖(一审),本律师机构代理的受损投资者在胜诉之后已顺利拿到赔偿款+ 诉讼时效紧张!
更新时间:2022-05-03 | 阅读次数:[3242]
公司全称: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830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在 2016年3月10日至 2019年1月11日 之间买入香溢融通(600830)股票,且在 2019年1月12日及之后卖出造成亏损或仍继续持有香溢融通股票而依法推定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起此次索赔,律师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已通过胜诉判决确认,投资者可放心索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投资者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事务所,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19年1月11日晚间,香溢融通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2020年4月9日晚间,香溢融通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0年6月5日晚间,香溢融通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包括香溢融通在内的7个主体作出处罚;投资者的诉讼索赔工作由此进入下一阶段:正式起诉立案。
三、处罚原因
2015年12月,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香溢融通决定转让资管产品收益权,但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因上述资管产品的收益权转让附带担保,香溢融通当期不得确认投资收益,但香溢融通隐瞒担保事项,提前确认投资收益,并为了履行担保义务而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虚增净利润7758万元;2016年虚减利润总额4097万元,虚减净利润2928万元。
据此,证监会对香溢融通公司及其他自然人如邱樟海、潘昵琥、沈成德、刘正线、夏卫东、林蔚晴分别施以不同处罚。
四、资深证券律师分析
已经多批次代理香溢融通的受损投资者起诉索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认为,财务造假的“借口”很多,但香溢融通(600830)的造假动机却略显尴尬,只是为了提升管理层薪酬。该股作为当年辉煌的“民间金融第一股”,近年业绩表现持续不佳,但管理层为了一己私利,不惜造假伪造漂亮的财报数据,因而被证监会盯上并处罚。
香溢融通的诉讼索赔案件目前进展顺利,宁波中院作为该案的管辖法院,早在2020年7月份就已经受理律师代理的部分投资者的起诉。2020年11月27日部分投资者的案件已经正式开庭,一审胜诉判决早已下达,但减扣一定系统风险比例。
宋联民律师指出,根据一审判决书,证券法、最高院的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司法解释、证监会查明的事实及案涉相关证据,香溢融通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构成证券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因买卖股票遭受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3月10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1月12日,基准日为2019年3月6日,基准价为5.40元/股。
2021年10月26日,香溢融通发布的第三季度报也披露了投资者起诉索赔进展:“鉴于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0年6月5日收到证监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 2020年 7 月以来陆续有投资者向公司起诉索赔。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索赔案件 37 起,撤诉 1 起,目前在诉案件 36 起,诉讼金额合计 1,496.87 万元,原告均为自然人投资者,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上述 36 起案件中,其中 23 起案件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起诉金额合计 636.34 万元,法院判决支持金额合计 85.44 万元;目前有 22 起案件已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代理多批次投资者向香溢融通提起索赔诉讼的宋联民主任指出,2021年10月29日,投资者诉香溢融通(600830)虚假陈述终审结果出炉,投资者终审胜诉,获得法院支持一定比例,其实在11月中旬已经有部分投资者获赔到位。同样,后续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递交的材料已获宁波中院正式立案,并在2022年陆续开庭。
2022年4月29日,香溢融通发布《2022年一季度报告》披露: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合计206名自然人(61起案件)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8,464,512.789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61起案件审理和判决情况如下:(1)37起(93名自然人)案件法院已判决,起诉金额合计14,963,583.478元,判决金额合计4,665,766.67元(不含诉讼费)。其中35起(31名自然人)案件履行期已届满,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合计赔付3,148,364.93元(含诉讼费)。另外1起(57名自然人)案件判决尚未生效。(2) 2起(50名自然人,原为 51名自然人,后1人自动撤诉)案件法院已开庭但还未判决, 起诉金额5,106,628.34 元。(3)尚余22起(63名自然人)尚未开庭审理,起诉金额28,394,300.971元。
宋联民律师认为,公开数据显示,香溢融通股东户数众多,众多投资者具有索赔资格,后期还会有投资者陆续跟进索赔。提请投资者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起诉,香溢融通(600830)后期不会主动赔付受损的投资者。
【上图:投资者已批量胜诉,获赔款项直接汇入投资者个人账户——这是本律师机构一直秉持的代理原则】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佛山照明案、海润光伏案、振兴生化案、华锐风电、京天利、大智慧、上海顺灏、安硕信息、三房巷、宝利国际、大连控股、亿晶光电、嘉寓股份、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长园集团、中润资源、新纶科技、金正大、香溢融通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六、最新财报
2021年10月26日,香溢融通披露三季度财报,2021年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94亿,实现归母净利润3701万,实现扣非净利润2632万元,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1.17亿元。香溢融通业绩盈利对包括已参加索赔在内的所有投资者都是利好消息,不仅不会影响索赔,还会加大胜诉之后的实际获赔概率。
2022年3月11日,香溢融通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归属净利润1662万元,同比增长174.43%;扣非净利润409万元,同比增长110.92%。
2022年4月29日,香溢融通发布《2022年一季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归属净利润1200万元,同比下降38.85%;扣非净利润1619万元,同比增长-38.85%;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1.11亿元。
七、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进行在线咨询或留言,律师收到信息后会主动联系您。或者拨打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服务热线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准备资料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您不需要亲自出庭,只需要花费准备索赔资料的时间,后期律师将为您全权代理,有任何动态,律师将主动致电联系您。在您收到上市公司赔付款前,您不需要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索赔胜诉后,上市公司赔偿款将直接拨付到您本人。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八、2022年,新一批次投资者起诉立案情况
【2022年,在新的一年里,本律师机构继续接受大量客户委托,陆续向法院提交立案】
九、后期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香溢融通(600830)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身份资料:方便到或在 宁波 的投资者,后期请准备身份证原件到 宁波中院 现场核对;外地投资者需到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半小时即可办理),供法院立案时核对身份信息。
十、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在 2016年3月10日至 2019年1月11日 之间买入香溢融通(600830)股票,且在 2019年1月12日及之后卖出造成亏损或仍继续持有香溢融通股票而依法推定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起此次索赔。
【本文将不定期更新索赔动态,建议收藏】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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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