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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002164)| 投资者二审已胜诉 + 已正式处罚 + 上市公司有调解意向
更新时间:2022-05-07 | 阅读次数:[5122]
公司全称: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164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集体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在 2018年4月26日 至 2018年7月4日 期间买入宁波东力(002164)股票,且于 2018年7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者仍然持有该股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上述时段,为宁波中院一审判决支持的赔偿范围,投资者可放心索赔!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机构,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处罚经过
2018年8月24日,宁波东力(002164)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2018039号);
2020年7月14日,宁波东力(002164)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60号);
2021年1月19日,宁波东力(002164)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三、处罚内容
因为宁波东力的重组目标公司“年富供应链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并向宁波东力(002164)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这导致了宁波东力(002164)存在信息 披露虚假的违法违规行为。
据此,证监会对“年富供应链公司”、宁波东力以及前述两家公司的多名高管进行了处罚,其中对“年富供应链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宁波东力(002164)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年富供应链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因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年富供应链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罚30万元,因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宁波东力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罚30万元);对宁波东力资深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罗岳芳,宁波东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陈一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以上为本律所客户,索赔立案缴费情况】
四、律师分析——索赔依据
正在推进这只股票索赔代理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分析,由于年富供应链公司向宁波东力提供的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证券虚假陈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宁波东力(002164)既已收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说明其违规行为已被正式认定,证据确凿,投资者的索赔诉讼已可以正式启动,已无悬念。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利息 与预缴的 诉讼费 等,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相关数据显示,宁波东力2018年7月1日收盘时,股东人数为35953户,这意味着3.5万名投资者或具有索赔资格。2021年2月初,赵先生起诉宁波东力的“索赔第一案”已经成功获得宁波中院的正式受理。
目前正是上市公司的业绩预报季,根据业绩预告,2020年度,宁波东力预计盈利14.59亿元,较上年度增长约66倍,但2020年的业绩暴增,主力并非是宁波东力的主营业务大幅向好,而是因为公司注销了司法机关追回的股票,所以才产生了13.59亿元的一次性净利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导致。据此 ,宁波东力也被指“公司盈利靠财技”,这种盈利模式并不能产生现金流,属于“有很多水分”的净利润,对公司的积极性也是影响有限,公司的盈利能力目前仍有待提升。

五、开庭动态+一、二审判决
来自证券索赔专业律师机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最新消息:继2021年7月23日在宁波中院的组织下进行证据交换之后,投资者起诉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2021年7月30日上午10:30,原、被告双方在宁波中院进行正式网络开庭。
在此前的证据交还环节以及今天开庭庭审阶段,双方律师对于“实施日”以及本案是否存在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因素及其原因力比例等问题存有较大争议,但对于揭露日,双方律师一致认为是2018年7月5日,由此相应确定基准日为2018年8月1日,基准价为4.7元。至于被告主体,因涉嫌在宁波东力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发现被告的造假有关行为,目前投资者在起诉时,可将国信证券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中介机构列为共同被告(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宁波中院已经下达一审判决书,符合本文“实施日”、“揭露日”条件的投资者将确定获得宁波中院的一审胜诉判决,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继续向本律师机构申请索赔代理。目前上市公司有调解意向,但具体调解方案尚待庭后商榷。而关于该案的二审,浙江高院对其中部分上诉案件已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也即该公司需要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4月30日,宁波东力发布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情况:证监会行政处罚作出后,部分投资者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公司给予赔偿。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法院共计受理投资者提起的诉讼51件,索赔金额共计24,290,297.30元。其中原告已撤诉14件,涉及索赔金额11,098,709.22元。一审判决21件,判决驳回案件13件,涉及索赔金额5150105.78 元;一审判决赔偿案件8件,涉及索赔金额525717.28元。相关案件正按照法定程序持续推进。期末公司根据已生效判决赔付比例、结合司法实践,预计需承担的损失约为200万元。
根据宁波东力此前的公告,投资者索赔案件中被告分别有: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部分自然人被告。此前宁波中院表示本案会先出具示范判决,后续案件在示范判决下达后批量处理。宁波东力案件索赔区间有很大的调整,部分案件因不在法院调整后的索赔区间内无法获赔。
2022年4月30日,宁波东力披露年报,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6.15亿元,同比增长30.5%;实现归母净利润3.33亿元,同比下降77.2%;每股收益为0.63元。2022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56亿元,同比增长25.6%;归母净利润3838万元,同比增长92.8%。
同日,公司披露2022年一季报,公司2022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3.56亿元,同比增长25.6%;实现归母净利润3838万元,同比增长92.8%;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9.978亿元。
该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0.62亿元,同比下降11.36%;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4.08亿元,上年同期亏损1.45亿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77元。
宁波东力发布的2023年一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3.3亿元,同比下降7.17%;归母净利润894.4万元,同比下降76.7%;扣非净利润105.85万元,同比下降96.03%;负债率42.8%,投资收益76.54万元,财务费用451.58万元,毛利率21.72%。
宁波东力2022年年报显示业绩有所下降,实现营业总收入14.68亿元,同比下降9.06%;归母净利润3.28亿元,同比下降1.36%;基本每股收益为0.62元。
六、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围海股份、金正大、雅本化学、欢瑞世纪、罗平锌电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七、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进行在线咨询或留言,也可以拨打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服务热线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您不需要亲自出庭,只需要花费准备索赔资料的时间,后期律师将为您全权代理,有任何动态,律师将主动致电联系您。在您收到上市公司赔付款前,您不需要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索赔胜诉后,上市公司赔偿款将直接拨付到您本人制定账户。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八、后期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宁波东力 (002164)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赴 宁波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在 2018年4月26日 至 2018年7月4日 期间买入宁波东力(002164)股票,且于 2018年7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者仍然持有该股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上述时段,为宁波中院一审判决支持的赔偿范围,投资者可放心索赔!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