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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 (600525) | 深圳中院已开庭+ 417名投资者获得一审胜诉 + 投资者仍可加入索赔
更新时间:2022-06-27 | 阅读次数:[5261]
公司全称: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525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一审已判决(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然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在 2017年3月14日 至 2018年12月24日 之间买入长园集团(600525),并在 2018年12月25日(含当日) 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推定受损的投资者,有望获得赔偿。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19年5月31日(晚间),长园集团(600525)公布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长园集团的违规线索。
2020年6月12日(晚间),长园集团(600525)公布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这意味着证监会对长园集团信息披露违规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2020年10月23日(晚间),长园集团(600525)公布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该处罚决定构成了投资者依法索赔的法理依据,由此拉开了投资者按照民事特殊侵权程序起诉索赔的序幕。
三、证监会对长园集团的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证监会已核实,因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 2016年、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结果】证监会决定对长园集团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对尹智勇等11日分别予以警告并施以不等金额的罚款。此外,证监会还出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决定对尹智勇、史忻、刘瑞分别采取10、5、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四、违规大事记(时间线)
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等16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18.8亿元现金的代价,以高溢价率6倍多购买了长园和鹰80%股权,资产评估增值率高达652.02%。2016年7月28日,长园和鹰成为长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8月起,长园集团将长园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18年12月24日晚间,母公司长园集团“自曝”《关于子公司业绩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披露长园和鹰的智能工厂项目和设备业务的真实性存在重大问题,长园集团的董监高发表意见,称长园和鹰的原负责人存在业绩造假的嫌疑。
2018年12月18日下午,长园和鹰的创始人尹智勇对母公司长园集团的质疑进行反驳,并将智能工厂项目目前停滞的原因归咎于长园集团没有给予支持、排挤原高管、随意调整工作流程、辞退调离老员工等方面。同时表示,尹智勇当年3月份至6月份因病住院期间,被免去总经理职务,且对期间作出的审计报告不知情,但是全程并未提及设备销售业务真实性的问题。
2019年3月,长园和鹰原董事长尹智勇因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被刑事立案。
2019年4月,长园集团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长园和鹰2016年、2017年虚增利润0.85亿元、2.63亿元。
财务造假的主责是长园和鹰,行政处罚决定书总共列举了11条具体违法事实,从而认定母公司长园集团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依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长园集团(600525)的信息披露违规已被坐实,目前宋联民主任已代理几个批次的长园集团投资者在深圳中院顺利立案,其中一个批次的案件已经在2021年9月14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和正式开庭,并于12月间收到一批判决书。
五、案情速递:索赔案件的开庭、判决情况:
9月14日,投资者诉长园集团索赔案件,在深圳中院第二法庭密集开庭。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作为部分投资者的代理人之一出庭。由于证券索赔案件的特色是原告众多,所以在本次庭审之前,代理律师已经应法院的要求,提供了具有典型性的示范案件供法庭挑选作为示范案例,法院准备就示范案例先行判决,即示范判决。
但在此次密集开庭前,虽然示范案例已经开庭,但并未下达判决书,这也造成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在本次庭审过程中仍然争议较大。此次庭审,原告代理律师主张的“三日一价”与法院在审理示范案件的过程中认定的结果相同,即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7年3月14日,更正日(揭露日)为2018年12月25日,基准日为2019年1月21日,基准价相应为4.56元。
上市公司不同意以上“三日一价”的认定,仅同意实施日为2017年3月14日,但认为更正日为2019年4月27日,理由是长园集团在该日对之前的虚假陈述进行了自行更正并首次全面披露了虚假陈述情形,由此长园集团推导出本案的基准日“应当”为2019年6月5日。
另外,原被告双方还围绕“投资者损失与证券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院未当庭宣判。
庭后,深圳中院委托第三方“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对各位投资者的损失进行鉴定,上市公司一方的代理律师对该鉴定方的身份和鉴定结果可能出现的客观公允性提出异议,均被法院驳回。
参照长园集团的证券虚假陈述的情节严重程度,以及由此造成的股价下跌的“原因力”比例,深圳中院在第三方鉴定结果的基础上,酌情减扣了非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股价下跌因素,最终确定按照鉴定结果的50%支持原告的索赔诉求。
2021年12月10日,深圳中院对417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情况为:长园集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417名原告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合计5317.01万元。
【以上为判决书的截图(部分)】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软件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加律师微信,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律师同时也提醒长园集团(600525)的投资人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由于索赔额的具体计算过程复杂及专业,将由专业律师根据您所提供的材料为您具体计算,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长园集团股东户数为66395户,这意味着众多投资者或具有索赔资格。
提请投资者注意:(1)起诉时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2)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起诉,长园集团(600525)不会主动赔付受损的投资者。
2022年6月15日,长园集团发布相关公告,对公司所涉的证券虚假陈述案等相关诉讼进展作出披露。公告显示,2021年12月,深圳中级法院针对444名投资者索赔诉讼(涉案金额19,505.23万元)作出一审判决,驳回2名投资者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赔偿442名投资者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及其佣金、印花税、利息等损失合计约6,476.36万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长园集团已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等法律文书履行完毕赔偿义务。
【截图 为本所近期投资者的立案情况(部分),适格投资者现在仍可跟进索赔】
六、最新财务情况
长园集团(600525)2023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7.92亿元,同比增长17.32%;归母净利润1583.26万元,同比下降67.3%;基本每股收益为0.0121元。本报告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2.65亿元,增幅17.32%,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1.96亿元,增幅20.03%。
长园集团2022年,公司实现营收 76.13亿元,同比增长25.56%; 净利润11.21亿元,同比增长197.29%;实现归母净利润6.74亿元,同比增长158.74%;基本每股收益为0.51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为22.09%。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净资产为55.54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0.80%,资产负债率为59.68%。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79亿元、4.22亿元、-16.86亿元,同比增长153.48%、增长211.27%、下降667.52%。
2022年4月28日,长园集团发布年度业绩报告称,2021年营业总收入60.63亿元,归属净利润-10.27亿元;扣非净利润-11.02亿元。
2022年4月30日,长园集团发布一季度业绩公告称,2022年第一季度营收约15.2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693万元;扣非净利润262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33.57亿元。公司盈利与否,均不影响投资者起诉索赔,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七、维权成本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承诺:证券索赔实行“全风险代理”,即律师先打官司,在投资者实际获赔【赔偿款进入投资者本人账户】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
对于因长园集团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索赔案件,本所经研究,同意为投资者垫付法院诉讼费,投资者向我们提交完整版的索赔材料后,我们将在3日内完成全部代理手续并向法庭提交立案材料。
八、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围海股份、延安必康、金正大、欢瑞世纪、罗平锌电、雅本化学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九、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长园集团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者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赴深圳中院办理立案、后期开庭,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在 2017年3月14日 至 2018年12月24日 之间买入长园集团(600525),并在 2018年12月25日(含当日) 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推定受损的投资者,有望获得赔偿。(该索赔时段已经获得一审胜诉判决确认)。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