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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江新区爱施德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炜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0-06-10 | 阅读次数:[871]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执行
裁判日期:2020-05-26
审理程序:其它
被申请人:崔炜俊
申请人代理律师:宋联民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冯程岑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江新区爱施德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湖东区开发大道信南山水美地16栋2001至2010室。
法定代表人:刘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联民,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程岑,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崔炜俊,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江新区爱施德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炜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2019)北海仲字第4-2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江新区爱施德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60491.08元。因被执行人崔炜俊户籍登记地在李沧区,为方便当事人的执行,节约执行成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李沧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显祯
审判员王熙中
审判员徐晓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