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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鼎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定远县池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8-09-29 | 阅读次数:[1068]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定远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皖1125执72号

    案件类型:执行

    裁判日期:2018-01-12

    合议庭:宋广胜    

    审理程序:其它

    申请人:南京鼎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定远县池河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代理律师:宋联民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京鼎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大道310号A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86717179D(1/2)。

法定代表人:许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联民,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定远县池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池河镇,组织机构代码00321890-2。

法定代表人:鲁夯,该镇镇长。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南京鼎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定远县池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定远县池河镇人民政府的存款215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广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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