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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合同
更新时间:2023-01-16 | 阅读次数:[3383]
编号:【2023】胜衡律顾字第【 】号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协 议 书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市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箱:
电话: 传真:
受聘方: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聘方)
主要负责人: 宋联民 职务: 主任
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徽商大厦17楼 邮编:210002
电话:025-85999506 传真:025-86802250
网址:http://www.iilaws.com E-mail:iilaws@163.com
聘请方因经营发展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聘请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为常年法律顾问,为促进和规范合作,双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法律顾问人员
受聘方以 担任聘请方的 首席法律顾问 ,其他律师成员协助工作,在本合同的职责范围内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受聘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与聘请方对接,负责传达受聘方的指示和要求,向聘请方传递文件和资料等;受聘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聘请方;聘请方指定 邮箱(e-mail)作为向受聘方提出各项法律服务需求的业务联系邮箱。
第二条 法律顾问职责
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办理和提供下列法律事务:
1、、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长期的战略性规划,对该规划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论证、项目可行性论证,全面梳理企业潜在的各项法律风险,以增强聘请方的竞争力;
2、对聘请方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提供详尽、专业的法律咨询,并跟进事务的处理效果。
3、协助修改、审查聘请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商事合同、章程等法律事务文书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4、根据聘请方的要求,提供与聘请方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5、根据聘请方的要求,讲授、提供法律实务知识,对聘请方负责人进行实务法律指导,对聘请方员工进行实务法律培训。
6、协调处理聘请方民事、经济、行政争议及其他纠纷,就聘请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纠纷的律师意见函》,或提出《法律风险律师论证书》或向交易对手出具《律师函》,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7、参与聘请方经济项目谈判,签约,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8、作为聘请方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按照优惠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的80%),根据《授权委托书》所确定的委托权限,积极代理参加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诉讼或仲裁、执行程序。
9、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收费优惠条款
属于本合同第二条中1-7项约定的一般性事务,因双方已在本合同中约定常年顾问费用,聘请方不再交付律师代理费用。以下情况除外:
1、涉及重大法律事务和律师协会、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的,应按规定标准优惠收取。重大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涉及长期投资、合资合作、股权(债权)融资、公司改制、公司重组、公司购并、公司破产、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创建中国名牌等其他公司战略性业务需要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
2、聘请方要求受聘方为其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应按法律规定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和法律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于聘请方涉及的仲裁或诉讼,优惠收费标准是指: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区间的最低价格的 80% 的标准(最大优惠幅度)收取律师费。
第四条 受聘方及其律师的一般义务
1、受聘方自签约之日起开始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指派相关律师作为聘请方常年法律顾问,因指派律师的原因,聘请方要求更换或因指派律师执业调离等,受聘方应及时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2、受聘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受聘方律师应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聘请方的利益;
4、受聘方律师应在取得聘请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聘请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受聘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未经聘请方同意,不得为聘请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聘请方的咨询意见;
6、受聘方律师在涉及聘请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聘请方同意,不得担任与聘请方具有法律上案件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受聘方律师对其获知的聘请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聘请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受聘方对聘请方业务涉及聘请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非经受聘方出具书面收函,聘请方仅提供复印件。
第五条 聘方的义务
1、聘方应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受聘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资料;
2、聘方应为受聘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聘方按时、足额向受聘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他工作费用;
4、聘请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与受聘方对接,负责传达聘请方的指示和要求,传递文件和资料等;聘请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受聘方的联系人;聘请方指定 邮箱(e-mail)作为向受聘方提出各项法律服务需求的业务联系邮箱。
5、聘请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聘请方根据受聘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受聘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6、每年度法律服务需求的内容和律师顾问的业务总量,由聘请方自行合理安排;聘请方根据本公司的业务情况,承诺以上述指定邮箱中可能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内容的工作量,来商定、接受本合同第六条的法律服务价格。
第六条 法律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
1、聘请方在每一服务年度开始时(签署本聘请协议之日)支付年度法律顾问费 元整。
2、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他案件代理及法律服务费,均由乙方按规定统一收取。受聘方收取费用的指定帐号:户名: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乙方开户行:南京银行紫金支行;帐号:01370120540002150。
第七条 工作费用
受聘方律师办理聘请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聘请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受聘方律师因案件需要出差的,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出差补贴等,按每人天 500元的标准支付;
4、征得聘请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受聘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八条 法律顾问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请方有权解除合同:
1、经聘请方书面要求更换律师,而拒绝更换的;
2、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聘请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严重违反第四条规定的受聘方及律师义务。
聘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方有权解除合同:
1、聘请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聘请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受聘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聘请方逾期30日仍不向受聘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经催告后仍拒绝支付的,受聘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受聘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受聘方及律师义务的,聘请方有权要求受聘方退还相应的法律顾问费。
受聘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聘请方蒙受损失,或违反法律、执业道德,受聘方应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聘请方承担赔偿责任。受聘方执业保险机构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受聘方每年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律师个人每年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聘请方无合法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工作费用,或无故终止合同,受聘方有权要求聘请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4倍计算)。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通知和送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以壹年为周期,合同期限届满后,聘请方可以通知受聘方终止合同,也可以不终止合同,继续按本合同的标准续费,双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双方也可以另行签订新的顾问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确定权利义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聘请方(签名或盖章): | 受聘方(盖章):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
代表人: | 代表人: |
职务: | 职务: |
备注: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23201201410219441 税务证:苏地税字320102321173244 |
日期:2023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